上海1至16岁境内生育新生儿户口登记材料表
导语 上海1-16岁境内生育新生儿办理户口登记需提供: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具体清单可详见下文。
上海1至16岁境内生育新生儿户口登记材料表
上海1-16岁境内生育新生儿户口登记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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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备注 |
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 原件(纸质或电子) 必要 | 1、父[母]一方为国 [境]外人士或者军 人,无法提供《居 民身份证》的,需 要提供有效期内的 护照及其翻译件或 者军人身份证件 |
2、 “随申办”移动端亮证 模块中有电子证照 的,免交纸质材料;若暂时无电子 证照,能够通过数 据共享获取相应材料数据的,也可免交纸质材料。 | ||
《出生医学证明》 | 原件(纸质或电子) 必要 | 1、无法提供合法有 效的《出生医学证 明》,或者《出生 医学证明》载明的 生父母信息与申报 出生登记的生父母 信息不一致的,应 当提供《亲子关系 司法鉴定意见 书》; |
原件(纸质或电子) 必要 | 2、“随申 办”移动端亮证模块 中有电子证照的, 免交纸质材料;若 暂时无电子证照, 能够通过数据共享 获取相应材料数据 的,也可免交纸质 材料。 | |
3、附页应当 在窗口办理落户 (线上申请)或者 提交材料(线下申请)的时候交于派 出所窗口民警。 | ||
非婚随母报出生的,提供母亲生产的住院病案首页、出院小结 |
原件和复印件(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
1、无法提供的,需提供由司法行政部门目录内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 |
2、不能提供原件的,应由存档单位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确认,复印件有多页的,应加盖骑缝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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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随父报出生的,提供《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 |
原件(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
司法鉴定机构出具 |
父母已婚的,还需提供结婚证 | 原件(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
目前,“随申办”移动端亮证模块中有电子证照的,免交纸质材料;若暂时无电子证照,能够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相应材料数据的,也可免交纸质材料。 |
母亲生产的住院病案首页、出院小结;无法提供或存疑的,提供《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 |
原件和复印件(纸质或电子)必要 |
1、无法提供或存疑的,提供《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需由司法行政部门目录内司法鉴定机构出具。 |
2、不能提供原件的,应由存档单位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确认,复印件有多页的,应加盖骑缝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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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入家庭户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 | 原件(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 1、为方便申请人, 对部分相关政府职 能部门信息数据库 可以查询的数据, 不要求申请人提供 相关证明材料;但 政府职能部门信息 数据与申请人反映 情况不一致的,公 安机关可要求申请 人提供证明材料。 |
2、“随申办”APP“亮 证”模块中有电子证 照的,可通过亮证 方式使用电子证 照,免交纸质材 料。 3、户口登记情 况发生变动,需对 《居民户口簿》按 照实际情况进行登 记的,需提交《居 民户口簿》。 | ||
随父[母]报入社区公共户需提供父[母]实际居住凭证 | 原件(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 1、实际居住凭证主 要指:《房屋租赁 合同登记备案证 明》或者《居住核 查表》或者实有人 口信息登记在拟落 户地派出所辖区, 择一提供; |
2、公安 机关通过系统核查 实有人口信息 | ||
随父[母]报入单位集体户的需提《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供、集体户管理单位的同意入户意见书 |
原件(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
公安机关出具《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集体户管理单位出具《同意入户意见书》 |
具有《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情形,需要申请人补充提交《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 |
原件(纸质或电子)非必要 |
根据《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申报出生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供纳入本市司法行政部门目录内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1.非婚生婴儿随生父申报出生登记的;2.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的;3. 《出生医学证明》载明的生父母信息与申报出生登记的生父母信息不一致的; 4.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婴儿申报出生登记的;5.婴儿出生在国(境)外,出生证明未经中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或者相关政府联络部门认证的; 6.婴儿出生在外省市或者国(境)外且生育档案材料真实性明显存疑的; 7.婴儿出生情况不符合常理,经公安机关调查仍无法确定生育事实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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