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生儿落户办理的形式标准有哪些

导语 在上海办理新生儿落户,申请人办理户口事项应当如实填写《申报户口事项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原件,详细标准请见正文。

  上海新生儿落户办理的形式标准有哪些

  1.申请人办理户口事项应当如实填写《申报户口事项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由存档单位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确认,复印件有多页的,应加盖骑缝章),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认定真实、有效后予以受理。

  2.申请过程中如发现申请人的公民身份号码错、重号的,待申请人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予以重新编码后再申报。

  3.申请过程中如发现申请人系重户口的,待申请人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予以注销其重户口后再申请。

  4.被批准户口迁沪落户的人员,一律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5.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应真实、有效。一经查实弄虚作假非法报入户口或与事实不符的,一律退回原户籍所在地,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6.户口事项涉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监护人办理,并提供监护意见书和监护关系凭证(即:《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监护公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等有效监护凭证)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

  7.本人因故无法亲自办理户口事项的,可以采取聘请律师、公证委托、在公安机关当面填写《户口事项办理委托书》或“随申办”移动端中“亮证授权”的方式,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代理人代为办理。代为办理的,还须提供代办人的《居民身份证》。

  8.本市司法行政部门目录内司法鉴定机构,可以通过上海市司法局门户网站(http://sfj.sh.gov.cn)政务公开栏进行查询。

  9.经审批同意落户,申请人持迁移证后,应当先拍摄身份证照片再办理户口迁入。

  10.为方便申请人,对部分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信息数据库可以查询的数据,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但政府职能部门信息数据与申请人反映情况不一致的,公安机关可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随申办亮证模块中有电子证照的,可通过亮证方式使用电子证照,免交纸质材料。户口登记情况发生变动,需对《居民户口簿》按照实际情况进行登记的,需提交《居民户口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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