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的单位注册地与经营地不一样去哪里进行工伤认定
导语 在上海,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应当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
在上海的单位注册地与经营地不一样去哪里进行工伤认定
答: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根据《关于执行〈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人社规〔2023〕28号)的规定,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应当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
从业人员在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且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由生产经营地所在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涉及本市两个及以上行政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受理管辖有争议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报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指定管辖。
拓展阅读——因工外出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人员,可享受哪些待遇
从业人员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从业人员本人因工“死亡”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其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其中,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抚恤金比例之和不应高于100%。
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从业人员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三项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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