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异地就医医保报销比例是多少

导语 职工按规定在外省市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的零星报销,应当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用药范围以及支付标准的规定执行。在职职工门急诊,45岁以上60%-75%,45岁以下50%—65%。住院报销比例为85%。

  根据相关规定,职工按规定在外省市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的零星报销,应当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用药范围以及支付标准的规定执行。

  职工能够提供当地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可以参照执行当地的有关规定,但申请零星报销时不得同时依照两个地区的规定。

  只要是在上海工作的参加职工医保的参保人,参保期间的医保报销比例和户籍无关,上海户籍员工和非上海户籍员工没有差别。

  目前本市职工医保的待遇如下:

  1、在职职工的门急诊报销比例根据年龄划分为两档。

  45岁以上在职职工

  门急诊先由个人帐户当年计入资金支付,用完后,本人负担1500元,超过本人负担部分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以下比例报销。

  45岁以下在职职工

  门急诊先由个人帐户当年计入资金支付,用完后,本人负担1500元,超过本人负担部分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以下比例报销。

  注:如个人帐户有历年结余资金的,可以抵充“自负段”和“共付段”的个人自负部分,不足部分由个人现金自负。

  2、在职职工的住院、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的医保待遇为:

  起付标准为1500元;

  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85%,个人支付15%;

  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以及由统筹基金支付后其余部分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帐户历史结余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个人现金自负。

  3、在职职工的门诊大病和家庭病床的医保待遇为:

  不设起付标准;

  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门诊大病由统筹基金支付85%,个人支付15%;家庭病床由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支付20%;

  由统筹基金支付后其余的部分医疗费用,由个人帐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个人现金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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