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港澳通行证其他签注办理指南
导语 内地居民因治病、奔丧、探望危重病人、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澳门;持逗留签注在香港(澳门)期间,申请前往澳门(香港)的,可以申请其他签注。
可以根据事由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二次签注;有(符合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认定的)特殊情形确需多次前往香港或者澳门的,可签发3个月多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
内地居民因治病、奔丧、探望危重病人、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澳门;持逗留签注在香港(澳门)期间,申请前往澳门(香港)的,可以申请其他签注。
1、现暂住在本市的华侨提交本人护照及定居国外的证明(绿卡或定居签证)原件
3、若需同时申请港澳通行证,需提交各办证人员类别的申请材料。
4、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照片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自助填表机打印的申请表已印有照片的无需再贴)
注:本市各出入境对外接待窗口提供表格,或者至“一网通办”总门户下载电子表格
6、赴香港或澳门治病、奔丧、探望危重病人、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的,申请“其他”签注,并提交上述事由的证明材料。
8、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须交验本人有效的身份证或户口簿、本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或监护关系公证书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
9、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申请。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陪同人还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监护人的委托书。
10、如系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须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主管权限审批出具的《关于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原件。
12、在沪全日制高等院校在读的外省市人员提交就读院校出具《在读证明》原件(加盖学校公章)。本市高等院校名单可在上海市教委网站查询,《在读证明》有效期为一个月。
13、未持《上海市居住证》的符合条件的外省市人员如系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按规定提出办证申请。
14、持《上海市居住证》的外省市人员交验有效的上海市居住证。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上海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港澳通行证】可获港澳通行证网约入口、沪籍/非沪籍办理+补换指南、签注签发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