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女军人子女办理户口登记所需材料

导语 上海女军人子女办理户口登记需提供: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等材料。

上海女军人子女办理户口登记所需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备注

父母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

原件(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目前,“随申办”移动端亮证模块中有电子证照的,免交纸质材料;若暂时无电子证照,能够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相应材料数据的,也可免交纸质材料

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原件(纸质或电子) 必要 1、父[母]一方为国 [境]外人士或者军 人,无法提供《居 民身份证》的,需 要提供有效期内的 护照及其翻译件或 者军人身份证件
2、 “随申办”移动端亮证 模块中有电子证照 的,免交纸质材料;若暂时无电子 证照,能够通过数 据共享获取相应材料数据的,也可免交纸质材料。
《出生医学证明》 原件(纸质或电子) 必要 1、无法提供合法有 效的《出生医学证 明》,或者《出生 医学证明》载明的 生父母信息与申报 出生登记的生父母 信息不一致的,应 当提供《亲子关系 司法鉴定意见 书》;
原件(纸质或电子) 必要 2、“随申 办”移动端亮证模块 中有电子证照的, 免交纸质材料;若 暂时无电子证照, 能够通过数据共享 获取相应材料数据 的,也可免交纸质 材料。
3、附页应当 在窗口办理落户 (线上申请)或者 提交材料(线下申 请)的时候交于派 出所窗口民警。
报入家庭户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 原件(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1、为方便申请人, 对部分相关政府职 能部门信息数据库 可以查询的数据, 不要求申请人提供 相关证明材料;但 政府职能部门信息 数据与申请人反映 情况不一致的,公 安机关可要求申请 人提供证明材料。
2、“随申办”APP“亮 证”模块中有电子证 照的,可通过亮证 方式使用电子证 照,免交纸质材 料。 3、户口登记情 况发生变动,需对 《居民户口簿》按 照实际情况进行登 记的,需提交《居 民户口簿》。

具有《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情形,需要申请人补充提交《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

原件(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根据《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申报出生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供纳入本市司法行政部门目录内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1.非婚生婴儿随生父申报出生登记的;2.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的;3. 《出生医学证明》载明的生父母信息与申报出生登记的生父母信息不一致的; 4.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婴儿申报出生登记的;5.婴儿出生在国(境)外,出生证明未经中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或者相关政府联络部门认证的; 6.婴儿出生在外省市或者国(境)外且生育档案材料真实性明显存疑的; 7.婴儿出生情况不符合常理,经公安机关调查仍无法确定生育事实的。

女军人子女申报类型一:母亲系驻沪部队现役军人,父亲非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报入部队集体户需提供 :①母亲的驻沪部队现役军人军官证或者士兵证; ②部队集体户管理部门的同意入户意见书

原件(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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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军人子女申报类型二:父母均系驻沪部队现役军人,报入父亲部队集体户需提供: ①部队集体体户管理部门的同意入户意见书; ②父母双方的驻沪部队现役军人军官证或士兵证

原件(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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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军人子女申报类型三:父母双方均系驻沪部队现役军人,报入父(母)产权房需提供: ①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 ②父母双方的驻沪部队现役军人军官证或士兵证

原件(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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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军人子女申报类型四:父母双方均系驻沪部队现役军人,报入已在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系统登记的父母名下的军产房需提供 ①团级以上驻沪部队出具的房屋配售(租)证明; ②团级以上驻沪部队出具的同意入户的证明; ③父母双方的驻沪部队现役军人军官证或士兵证

原件(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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