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机动车登记证书会作废?

导语 1、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2、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后,未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3、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4、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时未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

  如果有以下4种情况,车辆管理所将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1、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

  2、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后,未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

  3、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

  4、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时未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

  机动车所有人需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并提供以下材料:

  1、机动车登记证书;

  2、机动车行驶证;

  3、二块车辆号牌;

  4、《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受理窗口打印)单位车辆被委托人签字,个人车辆车主签字;

  5、委托代理人办理,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代理人在《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上签字;

  6、办理车辆注销时,如遗失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应同时填写提交《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机动车回收企业,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7日内将《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

  注:信息来源上海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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