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在全国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认定为首套住房贷款。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贷款条件的,认定为首套住房贷款。
上海公积金贷款套数认定标准
优先保障首次住房贷款需求的情况下,在本市无住房或仅有一套住房的本市缴存人家庭,当前公积金贷款已结清且符合其他贷款条件的,再次购房时可申请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如下:
(一)首套住房。缴存人家庭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时,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的,认定为首套住房。
(二)第二套住房。缴存人家庭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时,家庭名下在本市已有一套住房的,认定为第二套住房。
贷款受理机构在套数认定前,应通过本市房屋状况信息中心查询确认借款申请人家庭成员名下房屋登记信息。借款申请人或其配偶婚前与父母共有1套产权住房,或借款申请人与其配偶婚前各自与父母共有各1套产权住房,或借款申请人尚未建立婚姻关系且与其父母共有1套产权住房的,可以认定为查询到的住房不属于借款申请人家庭成员名下房屋。借款申请人或配偶与父母共有的产权住房,产权登记时间应早于借款申请人婚姻登记时间。
信息来源:上海公积金官网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上海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公积金贷款】可获取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贷款利率及相关办事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