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条件
导语 在本市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低保标准,且符合低保家庭财产标准规定的本市户籍家庭,可申请低保。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条件
在本市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低保标准,且符合低保家庭财产标准规定的本市户籍家庭,可申请低保。
本市户籍家庭包括:
1、全部由本市户籍居民组成的家庭;
2、本市户籍居民与其在本市共同生活的非本市户籍的配偶、子女组成的家庭。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1、配偶;
2、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2、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戒毒的人员;
3、市民政局依照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
拓展阅读:
市民政局是本市低保工作的主管部门,指导、监督本市低保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本辖区低保管理及资金发放工作,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低保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低保的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审核确认、动态管理等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下属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具体承担低保的相关事务性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低保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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