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提取公积金支付物业费所需材料

导语 购买并自住本市由政府认定的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或居住本市自有产权住房,且申请人月工资收入不高于当年度本市共有产权保障房家庭(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准入标准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物业服务费。

  申请材料:

  1、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1)本人办理的提供身份证件;

  (2)如有共同提取人的,需提供共同提取人的身份证件、关系证明、共同提取人的书面同意书等。

  (3)委托办理的:

  ①受托人是委托人配偶或直系血亲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或结婚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等可以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关系材料,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②受托人非委托人配偶或直系血亲的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

  2、提取原因证明材料原件:

  (1)购买并自住本市由政府认定的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供共有产权保障房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已支付物业服务费的税控发票;

  (2)居住本市自有产权住房,且申请人月工资收入不高于当年度本市共有产权保障房家庭(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准入标准的,提供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已支付物业服务费的税控发票(居住售后公房的提供按规定的已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付款凭证)。

  3、本人名下的中资银行借记卡。(建议携带银行一类账户借记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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