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产前假需要提供什么证明

导语 根据《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上海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且满足一定条件可申请产前假,具体可详见下文。

  解答:根据产前假的申请条件,女职工申请时需孕期7个月以上,并经单位批准或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情况。所以,应提供上述证明材料。

  产前假申请条件详情:

  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享受2个半月产前假∶

  1、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

  2、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且本人提出申请。

  拓展阅读: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调整本市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有关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13〕5号)的规定,本市女职工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执行,由用人单位补差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十天。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上海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产假】可获上海产假天数、生育金领取指南、产假常见问答、哺乳假等相关信息。

点击关注本地宝
返回首页

热点推荐

最新阅读

本地宝产品
反馈 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