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综合所得适用)
导语 2020年度个税汇算开启,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计算本年度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2020年度已预缴税额,得出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综合所得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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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数 |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 36000 元的 | 3 | 0 |
2 | 超过 36000 元至 144000 元的 | 10 | 2520 |
3 | 超过 144000 元至 300000 元的 | 20 | 16920 |
4 | 超过 300000 元至 420000 元的 | 25 | 31920 |
5 | 超过 420000 元至 660000 元的 | 30 | 52920 |
6 | 超过 660000 元至 960000 元的 | 35 | 85920 |
7 | 超过 960000 元的 | 45 | 181920 |
依据税法规定,2020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以下称“纳税人”)需要汇总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以下简称“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计算本年度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2020年度已预缴税额,得出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020年已预缴税额
依据税法规定,年度汇算不涉及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纳税人按规定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等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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