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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公安交通管理信用信息纳入市征信平台,实现严重交通行为与个人及企业信用记录“挂钩”,是为了实现对交通违法行为人的有力约束,也是为了推动道路交通管理的社会共享、共治。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列举了4类情节较为严重的情形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包括:行人、非机动车、机动车一年内有五次以上道路交通违法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等。因此纳入市征信平台的是一些比较严重的交通违法,平时偶尔一次的违法停车记录不会纳入市征信平台。
将交通违法信息纳入市征信平台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一是《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第八条规定“公共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公共企业事业单位等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社会信用信息”;
二是《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了四类情形纳入市征信平台;
三是《关于加强交通出行领域信用建设的指导意见》中关于加快推进信用记录建设的相关要求等有关规定。
对于符合上述规定的信用信息,可纳入征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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