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货运机动车通行证发放政策是:各局、集团及控股公司等系统部门拥有货运机动车辆数超过50(含)辆以上的,交巡警总队按其货运机动车拥有量5%的比例发放通行证;上述系统部门货运机动车拥有量不满50辆的,由车辆户籍所管辖的交巡警支(大)队按5%比例发放。三资企业货运机动车通行证由交巡警总队按其货运机动车拥有量的10%比例发放。 分享本文到: 关闭 办事 车辆交通正文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