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解读
导语 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以下简称《条例》修正案),决定从2016年3月1日起实施。现就《条例》修正案解读如下:
(二)关于计划生育奖励假期
1、《条例》修正案对于假期是如何规定的?
答: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30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10天。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2、在2016年1月1日至2月29日期间结婚、生孩子的,能否享受新政策规定的待遇?
答:在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2月29日期间,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可以按照《条例》修正案的规定,补休相关的增加婚假、生育假、配偶陪产假待遇。
3、增加的婚假、生育假、配偶陪产假,遇到法定节假日是否顺延?
答:(1)“增加婚假7天”一般应当与婚假合并连续使用(包括双休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2)“生育假30天”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包括双休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3)“配偶陪产假10天”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使用(包括双休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4、增加的婚假、生育假、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待遇是怎样规定的?
答:增加的婚假享受婚假同等待遇。生育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符合本市生育保险规定的,从生育保险基金支出。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5、《条例》修正案规定“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这里的“工资”具体含义是什么?
答:按照《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即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货币收入。《条例》修正案规定“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主要是强调用人单位应当在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期间,按照全勤的标准向男方发给工资,不应作为缺勤而扣减工资。
6、增加的婚假适用人群有哪些?
答:2016年1月1日以后依法登记结婚的对象(包括初婚、再婚)。
7、生育假适用人群有哪些?
答: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妇女(包括初次生育、再生育)。
8、配偶陪产假适用人群有哪些?
答: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妇女的配偶(包括初次生育、再生育)。
9、在沪流动人口能否享受本市规定的增加婚假、生育假、配偶陪产假?
答:按照国家和本市关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相关规定,在沪就业的流动人口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休假。
(三)有关政策衔接
1、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是否继续发放?
答:2016年1月1日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以后,对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015年12月31日之前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按照本市现行规定,符合条件的,仍可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公民还可以享受有关奖励待遇吗?
答: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仍然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有关奖励扶助待遇。原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子女的本市户籍公民,应当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停止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待遇,此前已经享受的待遇不予退回。
3、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以后,原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如果再生育,应当从什么时候起退证?
答:应当从再生育的子女出生之日起退回原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4、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本市现行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否执行?
答:2016年1月1日之后生育子女的本市户籍农村居民,不再适用本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2015年12月31日之前生育子女、且符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本市户籍农村居民,继续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领取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待遇。
5、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本市现行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否还执行?
答:2016年1月1日之后生育子女的本市户籍公民,不再适用本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2015年12月31日之前生育子女、且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条件的本市户籍公民,继续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领取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待遇。
6、对于2015年12月31日以前不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行为如何处理?
答:对于2015年12月31日以前不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行为,应当按照当时的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