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集中封存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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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
个人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尚未被新单位录用的,原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专户”。
所需材料
1、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或住房公积金业务专用章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清册》;
2、个人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下列证明材料之一:
(1)《上海市职工退工通知单》复印件;
(2)《上海市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人员解除工作关系审批表》复印件;
(3)《上海市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人员解除工作关系证明》复印件;
(4)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书(如法院判决书)的复印件;
(5)其他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书面材料。
3、单位欠缴或可能欠缴需要确认单位和个人缴存情况的,单位提供劳动合同、劳动手册、养老金核定表、单位补缴清册等相关的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办理流程
1、准备好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或住房公积金业务专用章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清册》。
2、单位经办人带好填妥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清册》及职工个人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去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进行审核。
3、业务受理网点工作人员对单位申请是否符合封存条件,申请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表格的填写是否正确、完整进行审核。
4、业务受理网点工作人员审核准予封存的,将审核信息输入“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封存系统”,核对单位账户信息和个人账户信息,系统审核通过的,打印一式一联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审核表》,加盖受理网点业务章。
5、单位经办人带回一联《上海市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审核表》(盖有受理网点业务章)。
办理场所
原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
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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