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办理指南

受理条件:

1. 个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或者法定抚养义务人无抚养能力的;

2. 个人或者家庭成员虽有收入,但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申请材料:

1. 书面申请书;

2. 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社会保障卡;

3. 职工工资单或工资领取凭证;

4. 养老金领取凭证;

5. 职工收入情况证明(单位劳动工资、人事部门出具);

6. 失业保险金领取情况证明(街道、乡镇劳动服务部门出具);

7. 协保人员和再就业特困人员生活补助情况证明(同上);

8. 就业或职业培训介绍证明(同上);

9. 接受就业服务承诺书或就业双向承诺书(同上);

10. 失业人员丧劳鉴定书(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出具);

11. 上海市残疾人员登记、评定表(区县残联出具);

12. 离异家庭子女抚养费证明(区县民政部门或区县法院出具);

13. 公用事业费用单;

14. 外来人员结婚、出生等相关证明;

15.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办理程序:

1. 咨询;

2. 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证明;

3. 救助所调查;

4. 救助所审核后上报街道办事处审批;

5. 审批通过后,报区民政部门备案。

受理部门:

所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办结时限:

1. 救助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所填报的有关情况以及申请人个人或者家庭的实际生活水平进行核查、材料搜集;

2. 材料齐全之后,救助所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

3. 街道办事处在审核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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