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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伤待遇恢复办理指南

  申办条件

  原已暂停享受工伤保险按月待遇的1-4级工伤职工、供养亲属需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申请材料

  1、待遇享受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下同);

  2、因羁押、拘役审查、劳教、服刑、下落不明以及失踪而暂停享受按月待遇的人员,需携带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证明;

  3、供养亲属年满18周岁继续在全日制院校(本科及以下)就读的,需携带就读学校出具的证明;

  4、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携带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用人单位申领的无需携带)。

  用人单位办理的,材料复印件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个人办理的,材料复印件由本人签名。

  办事程序

  1、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

  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

  3、不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办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复印后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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