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登记办理流程(涉外国人/港澳台居民)
导语 上海涉及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办理离婚手续的,需要哪些材料和流程?本文为您介绍涉外国人、港澳台居民的离婚证办理条件及流程。
离婚登记:星期一、四下午1:30-4: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接收地址:上海市漕宝路80号光大会展中心三楼 婚姻登记受理大厅
窗口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婚姻(收养)登记中心
申请流程:
申请材料详情
1、《出国人员、华侨 本人的有效护照》 【纸质原件x1份】【必要材料】
2、《本人的离婚协议书》 【纸质原件x1份】【必要材料】
3、《单人证件照》 【纸质原件x2份】【必要材料】
4、《本人的离婚登记声明书》 【纸质原件x1份】【必要材料】
5、《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 本人有效来往内地通行证 本人有效身份证》 【纸质原件x1份】【必要材料】
6、《外国人 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纸质原件x1份】【必要材料】
7、《结婚证》 【纸质原件x1份】【必要材料】
8、《本市居民 本人居民身份证 (可用有效期内的临时居民身份证代替) 本人常住户口簿 (可用有效期内的户籍证明代替)》 【纸质原件x1份】【必要材料】
办理条件
1、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愿离婚;
2、双方当事人必须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3、原结婚登记必须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4、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上海市婚姻(收养)登记中心申请离婚登记并领取《离婚证》。
所需材料
上海居民
1、本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
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和有效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
华侨、外国人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它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
照片
照片: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彩色半身免冠证件照片。
说明
(1)户口簿上婚姻状况一栏应与实际婚姻状况一致,不一致请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变更。
(2)集体户口须带好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复印件加盖保管部门印章。
(3)无法提供户口簿的,须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有效期内的户籍证明。
(4)无法提交居民身份证的,须提供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5)如无法提供结婚证原件,需出具原婚姻登记机关开具的《婚姻登记证明》。
办理流程
- 1
- 初审(当事人出具有效身份证件、结婚证);
- 2
- 受理(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自愿离婚协议书);
- 3
- 审查→登记(发给离婚证)。
办理时限
经审查,当事人证件及证明齐全、有效,协议符合有关规定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当事人不符合离婚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向当事人开具不予受理告知单。
办理地址
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上海市婚姻(收养)登记中心申请离婚登记并领取《离婚证》。
漕宝路82号光大会展中心E座三楼
接待时间:每周一、周四 13:30—1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