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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关于扶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我区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加速科技成果的产业化,根据国家及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民营科技企业是指经过市科技部门认定,以科技人员为主体,在我区按照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原则创办和经营,主要从事知识密集型产业的企业。
第三条 设立宝安区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扶持和培育中小型民营科技企业发展,为民营科技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
第四条 区科技三项经费和区外贸出口基金向民营科技企业发放,发放办法按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管理制度健全、有偿还能力的民营科技企业,可按有关规定向区科技部门申请贷款贴息。
第六条 鼓励民营科技企业采用参股、购买、兼并、租赁、承包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的改组、改造,允许民营科技企业占控股权。
第七条 积极为民营科技企业引进人才,对民营科技企业急需的优秀技术和管理骨干人才,人事、劳动部门优先办理调入手续。人事部门为民营科技企业技术人员的档案管理提供优惠服务。
第八条 民营科技企业投产两年以上,管理制度健全,年交税金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可为符合我区有关规定的员工申办常住户口。常住户口指标数按上交税金数额每20万元1个入户指标的标准确定。
第九条 鼓励留学人员到我区创办民营科技企业。留学人员在我区注册、申办民营科技企业,其手续可由区科技创业服务机构代理,并为其投资、融资提供服务。留学人员开发具有先进水平的高新技术项目和产品,区科技创业服务机构在一定时期内提供优惠的科研开发和办公场地。
第十条 民营科技企业职工申请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特种技术上岗证书的程序按照国有、集体企业职工执行。
第十一条 进一步为民营科技企业从业人员出国出境开展业务提供条件,区科技、外事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积极帮助申办有关手续,提供快捷服务。
第十二条 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有出口产品的民营科技企业,可由区贸发部门协助申请进出口经营权,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税手续。
第十三条 区科技部门积极帮助民营科技企业申报国家、省、市各类科技计划;组织科技成果鉴定;帮助办理高新技术企业(项目)认定。
第十四条 区科技部门积极沟通民营科技企业与银行、金融单位、风险投资机构、个人投资者的联系,开拓融资渠道,促进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壮大。
第十五条 区住宅管理部门在配售社会微利房时,将民营科技企业中符合社会微利房配售条件的员工给予优先配售。
第十六条 为民营科技企业的职工子女入学创造条件。民营科技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主要管理者及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科技人员,其独生子女在本区入学入托与具有深圳户籍的学生享受同等待遇,免交借读费。
第十七条 在评先评优、推选群团代表和社会职务等社会活动中,对民营科技企业及其员工一视同仁,使民营科技企业享受平等的社会地位。
第十八条 国家和省、市的政策若有重大调整,本规定有关条款将予以相应调整。
第十九条 本规定授权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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