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发布三项通告 加强第七届进博会期间安全检查和安全管理

导语 第七届进博会将于2024年10月5-10日举办,上海发布三项通告,加强第七届进博会期间安全检查和安全管理。

  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确保第七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顺利举行,市政府发布《关于加强第七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期间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安全检查的通告》《关于加强第七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期间枪 支弹 药、爆炸、剧毒、放射性、易制毒等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通告》《关于加强第七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期间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安全管理的通告》。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第七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期间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安全检查的通告

  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确保第七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顺利举行,现就加强第七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期间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乘客及其随身物品的安全检查通告如下:

  一、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严格落实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安全检查措施,在常态安全检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临检抽查。对可疑的人员和物品,应当做到必问、必查,防止乘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物品以及枪 支弹 药、管制器具等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进站、乘车。

  二、市民乘坐轨道交通、公交车、长途客运车、轮渡等公共交通工具,应当主动配合接受安全检查,自觉维护公共安全。发现他人携带危险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应当积极劝阻;经劝阻无效的,应当立即向公共交通运营单位或者公安机关举报。

  三、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工作人员发现乘客携带危险物品或者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应当拒绝其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对坚持携带危险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携带危险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拒不接受安全检查扰乱公共秩序,以及其他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2024年10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同年11月12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第七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期间枪 支弹 药、爆炸、剧毒、放射性、易制毒等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确保第七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顺利举行,现就加强第七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期间本市范围内枪 支弹 药、民用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品、易制毒化学品五类危险物品安全管理通告如下:

  一、2024年10月25日0时至11月12日24时,停止民用枪 支弹 药配售、配购(含行政审批)。11月4日0时至11月12日24时,停止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营业性射击场等民用枪 支使用单位实弹射击训练、经营活动,停止影视制作单位道具枪拍摄活动,所有民用枪 支弹 药入库封存,停止爆破作业单位实施爆破作业项目。

  二、2024年11月1日0时至11月12日24时,车辆运输危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武装押运资质的保安公司进行押运:

  (一)在本市范围内,运输枪 支弹 药、民用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一类放射性物品的;

  (二)在嘉松南路-嘉松中路-G2京沪高速-S20外环线-漕宝路-沪松公路-泗陈公路-嘉松南路合围区域内,运输二、三类放射性物品(医疗用短寿命放射性药品除外),以及盐酸、硫酸、丙酮、高锰酸钾四种易制毒化学品中一种或几种的。

  三、2024年11月1日0时至2024年11月12日24时,运输危险物品车辆进出本市的,应当从14个指定道口(洋桥公安检查站、G15朱桥公安检查站、葛隆公安检查站、安亭公安检查站、G2京沪公安检查站、大盈公安检查站、西岑公安检查站、G50沪渝公安检查站、G60沪昆公安检查站、枫泾公安检查站、亭枫公安检查站、G15沪浙公安检查站、新联公安检查站、东海大桥公安检查站)通行。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 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予以处罚。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第七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期间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维护第七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期间上海地区低空空域安全,杜绝各类违法违规飞行活动发生,现就加强第七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期间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安全管理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是指低空、慢速、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主要包括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飞艇、民用无人机、模型航空器(含航空模型和航天模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类型。

  二、2024年10月25日0时至11月12日24时期间,在本市禁止民用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施放、飞行,但经依法批准用于物流运输、应急救援、低空文旅、智慧城市、载人交通等活动的除外。

  三、民用无人机拥有者应当按照民用航空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实名登记,并可以通过“随申办”进行信息核验、飞行报告等便捷操作;其他“低慢小”航空器拥有者应当主动配合属地公安派出所做好相关信息采集工作。

  四、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施放、飞行民用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必须具备与所使用航空器相符的飞行资质,遵守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并依法预先向空军,以及可能涉及的民航空中管制部门或气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开展作业。

  五、对违反《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及本通告规定,擅自进行民用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飞行活动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必要时,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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