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实施将居住权纳入登记范围
导语 《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明年(2021年)3月1日起实施,《规定》根据《民法典》补充了相关内容,将"居住权"纳入登记范围。
《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即日起实施,同时2008年版《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废止。新规落实《民法典》要求,首次将“居住权”纳入不动产登记范围,明确了设立、注销居住权的程序和收件要求。
此外,新规还完善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提出不动产登记要“一窗收件”和对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新建商品房和保障性住房所有权首次登记、因继承或受遗赠不动产的转移登记等特殊情形等都作了细化规定。
新颁布的《民法典》进一步确认和完善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规定》根据《民法典》及时补充了相关内容,主要包括:
将“居住权"纳入不动产登记范围,并明确了设立、注销居住权的程序和收件要求;
明确了土地经营权登记的内容,规定依法取得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土地经营权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土地经营权的首次登记。
针对因风貌保护、建筑保护等需要,土地供应时带建筑出让的情形,《规定》明确该建筑应当办理首次登记,并强调在不动产登记簿中记载相关基本历史事实。
为配合上海市加快推进旧改工作,《规定》还明确旧住房综合改造符合规划要求并且已经竣工的,可以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
《规定》将本市多年来行之有效的登记制度规范作了延续和完善:对不予登记情形进行细化,比如属于违法建筑的;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内容不一致的,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等不动产不予以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