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核发出租汽车驾驶员准营证办事指南
核发出租汽车驾驶员准营证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办事指南适用于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准营证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核发出租汽车驾驶员准营证(0893)
分项名称:
1.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准营证新增
2.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准营证过户
3.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准营证注销
4.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准营证补证
5.个体业主聘用驾驶员备案
6.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新增
7.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补证
8.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换发
9.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注销
三、办理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
2.《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
3.《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5.《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经核准从事客运服务或者车辆租赁服务的企业和个人,应当持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凭证,分别向有关部门办理专用车辆牌照和保险等手续。
对按照前款规定办妥手续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经营资质证书,由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县运输管理机构发给车辆营运资格证件,由市运输管理处发给驾驶员营运资格证件。
6.《上海市出租汽车营运资格证件管理规定》
7.《上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若干规定》
8.《上海市出租汽车星级驾驶员管理规定》
9.《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港口局关于本市城市公共客运市场专项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1.主体名称: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
2.审批权限: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负责全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核发;
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负责全市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准营证的核发。
(二)审批内容
核发出租汽车驾驶员准营证;
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三)法律效力
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准营证和服务卡后,可以在本市从事巡游出租汽车驾驶营运服务;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可以在本市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
(四)审批对象
从事出租汽车驾驶员工作的个人;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服务的驾驶员。
五、审批条件
(一)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
1.准予批准的条件:
(1)本市户籍(区域性出租汽车驾驶员须具有经营区域所在区县户籍)、身份证;
(2)市公安部门核发的C级以上驾驶证,且满3年驾龄;
(3)初中以上的文化程度;
(4)经行业职业培训合格;
(5)5年内无劳动教养、刑满释放和吊销准营证的情况;
(6)60岁以下(男性)或者55岁以下(女性)。
2.不予批准的情形:
被取消客运服务资格的驾驶员,自取消资格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出租汽车驾驶员。
(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
1.本市户籍
2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3.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4.无暴力犯罪记录;
5.自申请之日前1年内无驾驶机动车发生5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6.自申请之日前5年内无被吊销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的记录;
7.截至申请之日,无5起以上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逾期尚未接受处理的情形;
8.经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考试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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