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申请条件有哪些

导语 符合一定条件的本市户籍人员可以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具体扶助申请条件可详见下文。

  申请条件如下: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户籍人员,可以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或者1933年1月1日以前出生但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女方年满49周岁的夫妻或者本人年满49周岁;

  3、依法只生育或者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者子女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三级以上(包括残疾等级为轻度以上);

  5、未再生育和未再收养子女。

  拓展阅读——特别扶助资格的注销

  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享受特别扶助金:

  (一)死亡的;

  (二)户口迁出本市的;

  (三)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

  (四)独生子女康复的。

  对于终止享受特别扶助金的人员,区卫生计生委应当及时注销,并将注销名册向市卫生计生委备案,同时报同级财政部门,抄送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如发现当事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冒领或者骗领特别扶助金的,责令限期退回,并注销其特别扶助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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