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申请条件有哪些
导语 符合一定条件的本市户籍人员可以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具体扶助申请条件可详见下文。
申请条件如下: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户籍人员,可以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或者1933年1月1日以前出生但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女方年满49周岁的夫妻或者本人年满49周岁;
3、依法只生育或者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者子女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三级以上(包括残疾等级为轻度以上);
5、未再生育和未再收养子女。
拓展阅读——特别扶助资格的注销
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享受特别扶助金:
(一)死亡的;
(二)户口迁出本市的;
(三)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
(四)独生子女康复的。
对于终止享受特别扶助金的人员,区卫生计生委应当及时注销,并将注销名册向市卫生计生委备案,同时报同级财政部门,抄送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如发现当事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冒领或者骗领特别扶助金的,责令限期退回,并注销其特别扶助资格。
相关推荐: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上海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生育奖励】可获独生子女光荣证申报指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及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申领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