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
导语 本市户籍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符合一定条件,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政府给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政策依据:《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第十二条:(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本市户籍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市实施统一的城乡户口登记制度之前本人为农业户口;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3.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生育或者依法收养子女;
4.男年满60周岁,或者女年满55周岁;
5.1990年8月1日以后生育子女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6.无子女(即生育或者依法收养的子女均已死亡),或者只有一个子女,或者只有两个女儿。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实行动态调整。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另行制订,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拓展阅读:
领取方式:按照《上海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补助制度实施办法》(沪卫计规【2017】1号)办理。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申请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保密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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