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区婚姻登记处联系电话地址及办公时间
上海市长宁区婚姻登记处联系电话地址及办公时间
项目名称: |
内地居民婚姻登记 | 事项类型: | 其他 |
办理机构: | 长宁区婚姻(收养)登记中心 | 办理部门: | 区民政局 |
办理人员: | 长宁区婚姻(收养)登记中心窗口工作人员 | ||
办理地点: | 延安西路2238号(新虹桥中心花园内) | ||
办理时间: | 结婚:星期一至星期六 上午9:00~11:00 下午13:30~16:30 离婚:星期一、三、五: 上午9:00~11:00 | ||
办理条件: |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1.结婚登记 (1)当事人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2周岁; (2)当事人必须是自愿和无配偶; (3)当事人为非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当事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5)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 (6)申请结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7)结婚登记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原件,必须是合法、完整、真实、有效。 2.离婚登记 (1)双方当事人系合法登记的夫妻; (2)双方当事人离婚是完全自愿的; (3)双方当事人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权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协议的; (4)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 (5)申请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6)离婚登记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原件,必须是合法、完整、真实、有效。 3.撤消婚姻 (1)在本区办理的结婚登记; (2)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申请书; (3)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一年; (4)当事人持有:1)本人身份证、结婚证;2)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3)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的判决书。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1.结婚登记 (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2)非双方自愿的; (3)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4)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2.离婚登记 (1)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2)非双方自愿的; (3)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4)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3.撤消婚姻 (1)受胁迫的当事人非在本机关办理的结婚登记; (2)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超过去一年的; (3)当事人缺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的证明或判决书。 | ||
送审材料清单: | (一)结婚登记 1.男女双方身份证 原件和复印件 纸质 要求:(1)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真实有效且在有效期内;(2)复印件包括正反两面。 2.男女双方的户口本(或户籍证明) 原件和复印件 纸质 要求:(1)户口本(或户籍证明)真实有效,其中户籍证明在有效期内; 3.其他 原件和复印件 纸质 要求:再婚的当事人如户口本上无婚姻更新记录则要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 4.双人合影彩照 原件 3张 照片 近期正面免冠大二寸(4*6)合影彩照,背景为红色或蓝色 (二)离婚登记 1.男女双方身份证 原件和复印件 纸质 要求:(1)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真实有效且在有效期内;(2)复印件包括正反两面。 2.男女双方的户口本(或户籍证明) 原件和复印件 纸质 要求:(1)户口本(或户籍证明)真实有效,其中户籍证明在有效期内。 3.结婚证原件 原件和复印件 2本 纸质 要求:男女双方的结婚证原件或结婚证明原件真实、有效。 4.各人彩照 原件 2张/每人 照片 要求:近期正面免冠大二寸彩照 | ||
办理程序: | (一)新办 1.一般程序 (1)业务描述 办理结婚登记;办理离婚登记 (2)适用情形 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中规定的结婚对象 2.特殊程序(绿色通道) (1)业务描述 同等条件下优先办理结婚登记 (2)适用情形 现役军人、70岁以上老人 (二)补证 1.补证条件: 凡在长宁区办理结婚、离婚登记或现当事人一方户籍地址在长宁区的公民可以在长宁区申请补办结婚证、离婚证 2.需要材料: (1)补办结婚证 双方身份证(或有效期内临时身份证)原件和双方户口本原件(或者有效期内户籍证明);婚姻登记档案;三张近期双方正面免冠大二寸(4*6)照片 (2)补办离婚证 本人身份证(或有效期内临时身份证)原件和本人户口本原件(或者有效期内户籍证明);离婚登记档案;二张近期双方正面免冠二寸照片 (三)告知承诺 对于不予办理的当事人开具告知书,告知书上写明不予办理的原因并加盖婚姻登记(收养)中心的印章。 | ||
办理时限: | 对于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即刻办结 |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上海市婚姻(收养)登记管理资料汇编》以及相关政策文件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一)收费项目 结婚登记工本费;离婚登记工本费 (二)收费依据: 根据沪财预(2011)11号文规定,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工本费调整为五元 (三)收费标准: 工本费:五元(申请人在申请时向婚姻登记员交付) | ||
咨询投诉电话: | 咨询电话(021)62705589 投诉:(021)6225678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