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区居民收养儿童登记办理指南

收养登记

(一) 办事机构: 青浦区婚姻登记管理中心
(二)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三) 办事对象应履行的义务:

1、收养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年满三十周岁
(4) 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5) 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岁。

2、需办理的手续:

(1) 填写《收养申请表》和《收养申请书》;
(2) 提交有关证件、证明: l 居民身份证; l 户口簿; l 结婚证; l 单位证明; l 不育证明或保证不再生育协议书; l 弃婴证明及旁证公证书; l 无子女证明; l 收养人一方原系精神病患者的,区精神病防治院对其已治愈或病情处于稳定期的证明; l 被领养病残儿童的病残
证明。
(3) 刊登寻亲公告;
(4) 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
(5) 领证。

3、其他事项:收养当事人必须到弃婴发现地的登记机关办理。

(四) 办事机构应履行的义务:

1、办事顺序: 接受当事人申请→审核→上级市局审批→发证;
2、办理时间:每周一、二、三、四全天
3、办事时限:自收养人送交齐全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办结;

(五) 收费的标准及依据:

1、收费标准:工本费10元、调查费220元、婴幼儿领养手续费20元、解除收养关系登记费:每件100元;
2、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349号《关于收养弃婴登记收费的通知》。 婚姻出证

(一) 办事机构: 青浦区婚姻登记管理中心
(二) 办事依据: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三)办事对象应履行的义务:

1、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曾在本辖区内办理过婚姻登记而原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毁损的当
事人。
2、需办理的手续:

(1)查阅原始婚姻档案,并复印(91年以前办理结婚登记的,去青浦区档案馆查阅);
(2)去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夫妻关系证明;
(3)到办事机构申请并提交下列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证明、婚姻档案复印件,婚姻状况
证明;
(4)领取证明书。

(四)办事机构的义务:

1、 办事顺序: 接受申请→审核材料→发证明书。
2、 办理时间:每周一、二、三、四、六全天
3、 办事时限: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即时出证。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1、收费标准:证书费9元 2、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92)价费249号

(六) 办事纪律:

1、严格执行《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2、秉公执法,不得徇私枉法,以权谋私;
3、不得要求当事人出具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其他证明或证件;
4、不得承办本人或者近亲属的婚姻登记;
5、持证上岗。

联系单位:青浦区婚姻登记管理中心
联系地址:青浦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楼 联系电话:(结婚)59728288-517 (离婚)59728288-519 (收养)59728288-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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