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支内知青子女投靠落户材料(收养+无自理能力子女)

导语 本市支内、知青子女投父母户口(收养子女、无生活自理能力子女)申请材料可详见下文。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支内、知青子女投父母户口[收养子女、无生活自理能力子女]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申报户口事项申请表》
其他
本市各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提供纸质申请表,或者申请人自“一网通办”总门户下载电子申请表 原件 1 纸质 必要
申请人填写的公安机关统一格式的《承诺书》
其他
公安机关提供统一格式 原件 1 纸质 必要
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
政府部门核发
房地、司法公证、法院等出具 原件 1 纸质 必要
申请人父(母)系本市支内、知青人员身份认定的原始依据
申请人自备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支内、知青人员户口原由本市外迁时的全户户籍资料
政府部门核发
公安机关调阅 原件 0 电子 必要
申请人与父母有效关系凭证
政府部门核发
卫生健康、司法鉴定部门出具 原件 1 纸质 必要
申请人《婚姻状况承诺书》(申请人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无需提供)
申请人自备
原件 1 纸质 非必要
申请人无子女证明
政府部门核发
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收养登记部门出具 原件 1 纸质 非必要
申请人户籍地无业凭证(未成年人除外)
申请人自备
外省市社会保障部门提供 原件 1 纸质 非必要
申请人本市实际居住生活的凭证
政府部门核发
公安、社保等机构出具,或者本人自备 原件 1 纸质 必要
入户地全体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住房承租人的同意接受申请人入户意见书(申请人系房地产权利人或承租人的除外)
申请人自备
原件 1 纸质 非必要
被投靠人同意接受书面意见
申请人自备
原件 1 纸质 必要
入户地《居民户口簿》、房地产权利人或承租人的《居民身份证》
政府部门核发
公安机关 原件 1 纸质 必要
申请人和申请人父母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政府部门核发
公安机关 原件 1 纸质 必要
申请人系无生活自理能力投父(母)的材料
政府部门核发
残联、医疗机构等 原件 1 纸质 必要
申请人系依法收养的提供与养父母建立收养关系的有效凭证
申请人自备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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