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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静安区人才租房补贴政策(官方全文)

导语 上海市静安区人才租房补贴管理办法(试行)2025年2月28日发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官方原文如下。

  静安区人才租房补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持续推进人才安居政策创新,不断优化人才配套服务,进一步加大对静安区重点产业、重点领域、重点单位人才租房补贴保障力度,结合区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静安区人才租房补贴管理工作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分层分类、动态监管的原则。

  第三条 静安区人才租房补贴管理工作由区委人才办统筹推进,区人才工作局具体负责,区财政局、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分工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适用对象范围

  第四条 静安区人才租房补贴的适用对象须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品行端正;

  (二)与在静安区依法设立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三)经区委人才办认定的各类“静英”人才计划人选,以及区域重点单位推荐人才。

  第五条 申请静安区人才租房补贴的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以申请当年的1月1日为限计算)。“静英”顶尖人才不设年龄限制。

  第六条 申请静安区人才租房补贴的人才家庭应符合《上海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办法(试行)》中“存在住房困难,在本市一定区域范围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相关要求,且已承租区域内人才公寓,但未享受市、区人才计划(项目)有关补贴(市级人才高峰工程、“静英”顶尖人才除外)。人才夫妻双方均符合申请条件的,只能按一人申请。

  第三章 补贴标准及年限

  第七条 静安区人才租房补贴金额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静英”顶尖人才一般提供每月最高3万元的租房补贴,特殊情况“一事一议”,根据人才需求制定个性化服务方案。

  (二)“静英”卓越人才、“静英”高端人才补贴标准为每月5000元;

  (三)“静英”重点人才、“静英”专业人才补贴标准为每月3000元;

  (四)“静英”青年人才和区域重点单位推荐人才补贴标准为每月1500元。

  第八条 申领静安区人才租房补贴一般累计不超过2年。如人才租赁备案合同中的租金价格低于其可享受租房补贴标准的,补贴金额以租赁备案合同的租金价格为准。

  第九条 享受市级租房补贴的人才按照本市人才租房补贴管理相关规定申请。静安区教育、卫生等领域的人才租房补贴标准按照部门专项人才政策执行。其他区级部门专项人才政策中已明确配套保障人才租房补贴的,应按照本办法给予租房补贴支持,且补贴标准和期限不高于本办法相关规定。

  第十条 对人才及其团队因在本区有重大项目,确需满足其安居需求的,视实际情况予以一定保障。

  第四章 办理流程

  第十一条 静安区人才租房补贴采取先租后补方式,原则上每年开展2次集中办理。具体流程如下:

  (一)提出申请。人才须符合申请租房补贴条件且租房满1年后,由人才所在单位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个人及单位基本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

  (二)部门初审。行业主管部门对人才资格条件、材料真实性等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报送区人才工作局。

  (三)汇总复核。区人才工作局对部门报送材料进行复核,对人才开展征信审查,并会同区房管局对人才住房情况进行审核认定,确定最终补贴申领人选。

  (四)审定拨付。区人才工作局将拟补贴人选报区委人才办同意后,按照相关流程拨付租房补贴。

  第十二条 对区域重点单位推荐人才实施额度管理,由区人才工作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单位规模、贡献能力、人才引进培养情况、人才安居需求等要素,研究确定区域重点单位名单,并进行名额分配。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 区房管局负责梳理本区房源清单和总量,对区级人才公寓提出认定意见后,提请区委人才办审定并予以挂牌。区级人才公寓原则上每年认定1次(详见附件《静安区人才公寓认定与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静安区人才租房补贴纳入本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统一管理。区财政局负责租房补贴资金支持和资金管理指导工作。

  第十五条 落实行业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工作职责,严格开展人才推荐、材料审核、资格认定等工作,对人才人事劳动关系、家庭关系、住房情况等开展跟踪复核。对出具虚假证明、提交虚假材料,或对材料把关不严的,一经查实,记入单位诚信档案,取消该单位申报资格。

  第十六条 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才不再享受静安区人才租房补贴。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一)因购房、承租区公共租赁住房等原因不再符合区级人才公寓准入资格的;

  (二)因调离本区或解除劳动关系等原因不在静安区工作的;

  (三)人才和单位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补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人才工作局和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及本市政策调整,以最新发布的国家及本市政策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静安区人才公寓认定与管理实施细则

  静安区人才公寓认定与管理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才安居工程实施意见》《静安区关于建设高水平人才集聚区赋能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区级人才公寓的筹集、管理与保障,努力为人才来静安创新发展打造良好的宜居环境,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房源供应

  1.租赁住房用地(含非居住存量建设用地转型为租赁住房用地)上建设的租赁住房;

  2.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上建设的租赁住房;

  3.非居住建设用地上配套建设的租赁住房;

  4.按照本市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相关规定合规纳管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5.居住用地上配建的租赁住房和建设的其他租赁住房;

  6.其他经认定的房源。

  二、认定程序

  (一)项目推荐。区房管局梳理当年可形成供应的房源清单及房源总量,对照条件标准,征询住房租赁运营机构意愿,会同当年可形成供应的项目及房源总量,提出可用作人才公寓的初选项目及房源数量。

  (二)认定挂牌。区房管局对需求集中的初选项目,经党组讨论后进行初步认定;区人才工作局会同区房管局通过实地走访等方式进一步评估核实,提请区委人才办审定后予以挂牌。

  (三)项目展示。住房租赁运营机构按展示要求报送项目和房源信息,由区房管局复核后,按照供需匹配、动态更新的原则,在市、区两级人才安居系统展示房源信息。

  (四)定期复审。区人才工作局、区房管局定期会同职能部门、属地街镇,对人才公寓管理情况进行巡查检查,建立人才公寓项目动态调整机制,对不符合管理要求的项目予以撤销认定与摘牌处理。

  三、供应标准

  (一)套内主要采用家庭整租或单人单间的装修配置标准,基本满足“拎包入住”需要。

  (二)房屋人均居住面积应符合《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保障性住房设计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改建分册)》等规定。住宅类的,房间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宿舍类的,房间居住人数不超过8人,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4平方米。

  (三)房屋配有“静安人才公寓”标识,室内应配备基本家具、家电,实现“拎包入住”,特别约定的除外。宿舍类的,房间内不应设置燃气管道设备以及有明火的灶具。

  (四)房屋租赁价格原则上略低于周边同类型房源的市场租金水平。

  四、政策支持

  (一)人才公寓租赁补贴。认定为区级人才公寓的项目,用于《静安区人才租房补贴管理办法(试行)》适用对象范围的人才租赁满一年的,运营项目可享受3000元/年/套的补贴。

  (二)人才公寓服务赋能奖励。加强人才公寓服务赋能,扩容服务内涵。激励人才公寓运营单位打造国际人才社区、青年人才社区等多元化、特色化的人才社区,经相关部门认定的特色人才社区,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引导人才公寓运营单位根据入住人才的实际需求,开展个性化、精准化的人才服务活动,提升静安人才宜居的品质认同,根据活动规模、影响力等给予最高5万元的奖励。

  (三)人才驿站补贴。创新人才服务模式,鼓励在人才公寓项目设立人才驿站,为归国留学生、在静安创新创业的大学生提供7天的免费住宿。根据人才驿站的实际使用情况给予租金补贴。

  (四)优先纳入奖补范围。认定为区级人才公寓的项目,优先纳入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奖补范围。

  (五)具备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资格。认定为区级人才公寓的项目,由区房管局同步纳入本市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可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及居住登记。

  (六)享受公共事业费用优惠。认定为区级人才公寓的项目,水、电、燃气等费用可按民用标准计价,具体按照公共事业企业统一安排。

  五、管理服务

  (一)工作职责。区人才工作局负责牵头抓总、综合协调;区房管局负责协调推进人才公寓房源筹措和管理、配套政策落实和补贴奖励资金发放、日常巡查检查等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做好人才公寓专项补贴资金安排及预算;人才公寓所属街镇负责落实属地社区治理和配套公共服务,促进公寓品质提升,人才融入社区;人才公寓运营单位承担主体责任,落实人才公寓运营、维护、管理等职责。

  (二)管理服务。人才公寓运营单位应优先满足人才配租需求,并每月更新可供租赁的房源,供人才选择。如暂时无足够房源提供的,经报请区人才工作局、区房管局研究同意,可暂时中止平台预约看房服务,但中止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人才公寓运营单位应确保项目的正常运转,提供包括但不限于房屋日常修缮、项目配套设施共享、居住安全保障。

  (三)退出机制。区级人才公寓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每年认定1次。对已认定的区级人才公寓,如存在不符合认定标准情形、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等情况,将取消其人才公寓资格。区房管局定期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属地街镇对区级人才公寓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巡查检查,区人才工作局不定期进行抽查,发现并督促人才公寓运营单位整改问题隐患,及时清退不符合标准的项目,并取消政策支持。

  六、附则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静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如遇国家及本市政策调整,以最新发布的国家及本市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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