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跨区就业补贴与其他专项就业补贴能重复领取吗?

导语 不能,上海跨区就业补贴与本市低收入农户专项就业补贴不能重复享受。​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共同承担。市级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10元,所需费用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上海跨区就业补贴与本市低收入农户专项就业补贴不能重复享受。

  补贴说明:

  本市郊区农民实现跨区就业(在户籍地所在区之外的区就业),与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公司、就业援助基地除外)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月缴费基数低于当年本市职工基本保险最低月缴费基数1.2倍的,可申请在就业期间享受跨区就业补贴。跨区就业补贴按月发放,每人享受补贴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

  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共同承担。市级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10元,所需费用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各区应予以配套补贴,补贴标准由各区自行确定,所需资金在区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郊区农民到本区其它路程较远乡镇就业或实现跨省就业的,各区也可探索给予专项就业岗位补贴扶持。

  注:信息来源上海人社局官网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上海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就业补贴】可获上海稳就业补贴官方政策、补贴申请指南(时间+对象+样表)、咨询电话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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