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车辆再次申领临牌条件

导语 上海购车后变更机动车所有人名称,再次申请临时行驶车号牌的需满足的办理要求有:本人到场申请、提供申请材料原件等,具体信息可详见下文。

  购车后已在本市办理两次临时行驶车号牌,更换购车发票变更机动车所有人名称,再次申请临时行驶车号牌的需满足以下办理要求:

  1、本人到场申请;

  2、提供申请材料原件;

  3、交强险被保险人名称与新购车发票购买方名称一致;

  4、购置税完税凭证纳税人名称与购车发票购买方名称一致;

  5、车辆管理所二分所(闵行区沁春路179号3号门)、三分所(浦东新区沪南公路2638号)、四分所(宝山区安汾路299号)可受理。

  根据《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尚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因提取车辆、申请注册登记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公安机关根据前款规定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两次;每张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由此可见,现在不论是申请辖区内行驶或跨辖区行驶的机动车临时号牌,单次使用期限全部为15天。若临时号牌过期,再违法开车行驶的话,将依据未悬挂机动车号牌,处罚200元,记12分,扣留机动车处理。

  注:信息来源上海发布官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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