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伤认定情形

导语 对此你有了解吗?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那么规定中的工作场所、工作场所该怎么理解呢?

  关于工作场所的理解

  一般而言,工作场所是指用人单位的办公区域,但这不仅限于劳动者从事本职工作的岗位或车间。工作场所必然包括一定的延伸范围,也就是说,与工作的正常开展有直接关联的场所都应认定为工作场所的延伸。

  关于工作时间的理解

  工作时间应包括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或者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加班加点的工作时间,以及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前后所做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所占据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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