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导语 为了完善士兵服役制度,提高士兵队伍素质,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

  (1988年9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第14号令发布根据1993年4月27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根据1999年6月30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士兵服役制度,提高士兵队伍素质,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现役士兵按兵役性质分为义务兵役制士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义务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称士官,并依照本条例授予相应军衔。

  第三条士兵必须忠于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忠于职守,刻苦钻研军事技术,熟练掌握手中武器;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军队的条令、条例,尊重领导,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随时准备打仗,抵抗侵略,保卫祖国。

  第四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主管全军的兵员工作,各级司令机关主管本单位的兵员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助军队做好兵员工作。

  第二章士兵的服役管理

  第五条公民依照法律规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履行兵役义务,须经县级兵役机关批准。

  第六条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从兵役机关批准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士官从服现役期满的义务兵中选取。义务兵选取为士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志愿献身于国防事业;

  (二)能胜任本职工作;

  (三)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四)身体健康。

  根据军队需要,士官也可以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

  第八条士官实行分期服现役制度。士官服现役的年限为:第一期、第二期各三年;第三期、第四期各四年;第五期五年;第六期九年以上。

  士官分期服现役的批准权限为:第一期、第二期由团(旅)级单位批准;第三期、第四期由师(旅)级单位批准;第五期、第六期由军级单位批准。

  第九条士官担任除班长以外的基层行政或者专业技术领导、管理职务,须经军事院校培训。

  士官担任专业技术工作职务,必须经过相应专业技术培训。

  第十条士兵担任副班长、班长或者相当于班长职务,由营或者相当于营的单位的主官任免。

  战斗中,因伤亡影响作战指挥时,连或者相当于连的单位的主官可以任命副班长、班长或者相当于班长的职务,但战斗间隙应当立即上报备案。

  第十一条士兵的调配使用,应当严格按照编制的规定执行。

  士兵不得分配到军队企业、事业单位服现役。

  第十二条士兵在师(旅)范围内调动,须经上一级主管首长批准;跨师(旅)以上单位的调动,由军以上司令机关办理,报上一级领导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新入伍的士兵,必须经过共同科目基础教育训练;专业技术兵必须经过三个月以上的专业技术培训;班长必须经过三个月以上的集训。

  第十四条部队应当每年对士兵进行训练考核,对专业技术兵进行技术等级标准考核。考核成绩应当作为使用、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三章士兵的军衔

  第十五条士兵军衔按兵役性质分为:

  (一)志愿兵役制士兵:六级士官、五级士官、四级士官、三级士官、二级士官、一级士官;

  (二)义务兵役制士兵:上等兵、列兵。

  第十六条士兵军衔按等级分为:

  (一)高级士官:六级士官、五级士官;

  (二)中级士官:四级士官、三级士官;

  (三)初级士官:二级士官、一级士官;

  (四)兵:上等兵、列兵。

  士兵军衔中,列兵为最低军衔,六级士官为最高军衔。

  第十七条海军、空军士兵在军衔前分别冠以“海军”、“空军”二字。

  第十八条士兵军衔的授予、晋升,以本人所任职务、德才表现和服现役年限为依据。

  第十九条士兵军衔的授予、晋升:

  (一)兵:服现役第一年的义务兵,授予列兵军衔;服现役第二年的列兵,晋升为上等兵军衔;

  (二)初级士官:义务兵服现役期满,被批准为第一期士官的,授予一级士官军衔;第一期服现役期满,被批准进入第二期服现役的一级士官,晋升为二级士官军衔;

  (三)中级士官:第二期服现役期满,被批准进入第三期服现役的二级士官,晋升为三级士官军衔;第三期服现役期满,被批准进入第四期服现役的三级士官,晋升为四级士官军衔;

  (四)高级士官:第四期服现役期满,被批准进入第五期服现役的四级士官,晋升为五级士官军衔;第五期服现役期满,被批准进入第六期服现役的五级士官,晋升为六级士官军衔。

  第二十条士兵军衔应当按照规定的服现役期限晋升;服现役第一年的列兵被提升为班长职务的,晋升为上等兵军衔。

  第二十一条士兵军衔授予、晋升的批准权限:

  (一)高级士官由军级单位主官批准;中级士官由师(旅)级单位主官批准;初级士官由团(旅)级单位主官批准;

  (二)兵的军衔由连或者相当于连的单位的主官批准;服现役第一年的列兵担任班长职务,晋升为上等兵军衔的,由营级单位主官批准。

  第二十二条兵的军衔的授予、晋升,由连或者相当于连的单位的主官队前宣布;士官军衔的授予、晋升,由批准单位的主官以命令下达。

  第二十三条士兵在训练机构学习期间军衔的晋升,学制六个月以上的,由训练单位办理;学制不满六个月或者送地方学习的,由原单位办理。

  士兵住院治疗期间军衔的晋升,由原单位办理。士兵因病和非因公致伤致残住院或者病休的时间,连续计算超过半年的,暂缓晋升,暂缓期限不得少于半年。

  第二十四条士兵在受审查期间,军衔暂不晋升。经审查没有问题的,应当按期晋升。

  第二十五条军衔高的士兵对军衔低的士兵,军衔高的为上级。当军衔高的士兵在职务上隶属于军衔低的士兵时,职务高的为上级。

  第二十六条士兵必须按规定佩带与其军衔相符的肩章、符号。

  第二十七条士兵军衔评定、授予的程序和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规定。

关注更新
返回本地宝首页

热点推荐

最新阅读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