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收养上海孩子办理条件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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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一)符合中国有关收养法律的规定;
(二)符合收养人所在国有关收养法律的规定并与我国建立收养合作关系的国家。
注:目前与我国建立收养合作关系的国家有: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瑞典、芬兰、冰岛、法国、丹麦、爱尔兰、比利时、英国、新西兰、挪威、荷兰、西班牙、新加坡、意大利。
申请材料
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通过所在国政府或者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向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转交收养申请和下列证明文件:
1、跨国收养申请书;
2、出生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4、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
5、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6、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7、收养人所在国主管机关同意其跨国收养子女的证明;
8、家庭情况报告(包括收养人的身份、收养的合格性和适当性、家庭状况和病史、收养动机以及适合于照顾儿童的特点等);
9、护照复印件;
10、收养人二寸免冠照片各2张及家庭生活照片6张。
以上第1-8项证明文件均须由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办理流程
1、收养人向所在国政府或者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提出申请,提供证件、证明→由所在国政府或者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向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转交收养申请材料 →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审查审批、选配合适的被收养人→为收养人签发《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向上海市民政局发出《涉外送养通知》。
2、收养人来华与送养人即上海市儿童福利院签订融合期协议、办理融合期手续(融合期不少于24小时)→融合期结束,与送养人订立《收养协议书》(一式三份)。
3、收养人、送养人及被收养人三方共同到上海市婚姻(收养)登记中心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递交证件、证明等有关材料(有效护照、《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收养协议书》以及二寸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半身免冠彩色合影证件照3张)。
4、上海市婚姻(收养)登记中心受理申请→审查审批→对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收养关系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跨国收养)》→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办理时限
7日内
办理地点及时间
地 址:上海市漕宝路82号光大会展中心E座三楼
受理时间:每周一至周五 上午09:00~11:30
咨询电话:962200(社区服务热线)(24小时)
64325088(每周一、三、四、五09:00~16:00;每周二09:00~11:30)
网 址:www.shmzj.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