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疫情期间哄抬物价怎么处罚

导语 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规定,对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违法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哄抬价格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1、行政责任。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规定,对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违法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2、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法发〔2020〕7号),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哄抬价格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大幅度提高价格的;

  (二)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以牟取暴利为目的,大幅度提高价格的;

  (三)在一些地区或行业率先大幅度提高价格的;

  (四)囤积居奇,导致商品供不应求而出现价格大幅度上涨的;

  (五)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上述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表现,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相关条款。

  消费者投诉热线:021-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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