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退伍安置常见问答案例大全
导语 入伍前有工作单位的城镇退役士兵,该怎样安置?农村退役士兵享有哪些待遇?城镇退役士兵的社会保险待遇是如何规定的?上海本地宝小编为您总结了上海退伍安置常见问答案例大全,希望能解开你心中的疑惑!
问:退役士兵如何办理自谋职业的手续?
答:退役士兵应当在区县安置部门确定其接受单位之前,提出自谋职业的申请,并向区县安置部门填报《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申请表》;区县安置部门在收到《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申请表》后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签发《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并按规定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安置部门不再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签发安置工作介绍信或者复工复职介绍信
相关政策法规:《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实施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民安发[2003]18号)
相关办事指南:接收安置退役士兵
相关服务机构:区县民政部门。
问: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对象范围和补助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凡是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均可申请办理自谋职业。本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的标准,退伍义务兵为3万元,复员士官为4万元,转业士官为5万元。此外,按照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局的有关文件规定,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根据不同情况一次性给予24个月的社会保险费补助或生活补助。
相关政策法规:《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2002年10月1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发布),《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本市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给予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的通知》(沪民安发[2002]24号),《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给予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社会保险费和生活补助的通知》(沪民安发[2005]8号)
相关办事指南:接收安置退役士兵
相关服务机构:区县民政部门
问:退役士兵自行联系落实单位的,应当如何办理安置手续?
答:在一次性指令安置前,退役士兵自行联系单位就业,并且不占用安置指标的,可凭单位同意接受的证明,由区县安置部门签发安置工作介绍信。
相关政策法规:《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实施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民安发[2003]18号)
相关办事指南:接收安置退役士兵
相关服务机构:区县民政部门。
问:一次性指令安置是怎样进行的?
答:未参加双向选择,以及在规定期限内未通过双向选择落实接受单位的城镇退役士兵,由区县安置部门实行一次性指令性安置,并在双向选择截止之日起15日内签发安置工作介绍信;对其中需跨区县指令安置的,还须在安置工作介绍信上加盖市安置部门的印章。退役士兵应当在收到安置部门签发的安置工作介绍信之日起15日内向接受单位报到。
如果退役士兵不服从政府安置,区县安置部门将取消其安置资格,不再重新安置。
相关政策法规:《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2002年10月1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发布)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实施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民安发[2003]18号)
相关办事指南:接收安置退役士兵。
相关服务机构:区县民政部门
问:退役士兵与接受单位之间的双向选择是怎样进行的?
退役士兵与接受单位进行双向选择,是在区县安置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的。首先,由区县安置部门向退役士兵发出参加双向选择的通知书,并附上参加双向选择的接受单位名册以及《双向选择安置协议书》的空白文本,同时也向接受单位发出参加双向选择的通知书;退役士兵与接受单位签定《双向选择安置协议书》的,由退役士兵在双向选择截止之日前,到区县安置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相关政策法规:《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实施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民安发[2003]18号)
相关办事指南:接收安置退役士兵
相关服务机构:区县民政部门
问:如果单位拒绝安置部门分配的安置指标或拒绝接受退役士兵,该如何处理?
答:单位违反《暂行办法》的规定,拒绝安置部门分配的安置指标或者拒绝接受退役士兵的,由市或者区县安置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可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相关政策法规:《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2002年10月1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发布)
相关办事指南:接收安置退役士兵
相关服务机构:区县民政部门
问:向单位下达退役士兵安置指标的管辖是怎样规定的?
答: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单位,由其社会保险关系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下达安置指标,其在职职工人数,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参加社会保险(含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的人数确定;未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单位,由其住所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下达安置指标,其在职职工人数,按与该单位有劳动关系的实际人数确定。
相关政策法规:《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实施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民安发[2003]18号)
相关办事指南:接收安置退役士兵
相关服务机构:区县民政部门
问:按照《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的规定,城镇退役士兵该如何安置?
答:首先,市安置部门依据各区县上年度末在职职工人数和经济发展水平等,提出本年度各区县的安置任务,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下达给各区县;然后,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辖区内各单位上年度末在职职工人数,并综合考虑各单位的经济状况、历年安置退役士兵等情况,将安置指标分解落实到相关接受单位,接受单位应及时将落实安置指标的情况反馈给区县安置部门。在接受单位的安置指标确定以后,区县安置部门将组织接受单位和退役士兵进行双向选择;如果退役士兵未能通过双向选择落实接受单位,则由安置部门对其实行一次性指令安置。退役士兵还可以在安置部门确定其接受单位之前申请办理自谋职业,由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安置部门不再安排就业。
相关政策法规:《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2002年10月1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发布)
相关办事指南:接收安置退役士兵
相关服务机构:区县民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