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退伍安置常见问答案例大全

导语 入伍前有工作单位的城镇退役士兵,该怎样安置?农村退役士兵享有哪些待遇?城镇退役士兵的社会保险待遇是如何规定的?上海本地宝小编为您总结了上海退伍安置常见问答案例大全,希望能解开你心中的疑惑!

  问:入伍前有工作单位的城镇退役士兵,该怎样安置?

  答:入伍前有工作单位即在职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可以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原单位与其他单位合并的,由合并后的单位接受其复工、复职;原单位分立的,由退役士兵选择其中的一个单位复工、复职。不要求复工、复职的,可按有关规定由区县安置部门重新安排就业或者办理自谋职业。安置在职入伍的退役士兵回原单位复工、复职,不纳入当年度安置指标分配和使用范围。

  相关政策法规:《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2002年10月1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发布),《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实施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民安发[2003]18号)

  相关办事指南:接收安置退役士兵

  相关服务机构:区县民政部门

  问:国家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有哪些规定?

  答: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单位,由其社会保险关系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下达安置指标,其在职职工人数,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参加社会保险(含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的人数确定;未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单位,由其住所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下达安置指标,其在职职工人数,按与该单位有劳动关系的实际人数确定。

  相关政策法规:《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实施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民安发[2003]18号)

  相关办事指南:接收安置退役士兵

  相关服务机构:区县民政部门。

  问:农村退役士兵享有哪些待遇?

  答:农村入伍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服现役期间,保留其承包土地、自留地;中级以上士官复员后,没有承包土地、自留地的,应当重新划给。农村退役士兵住房确有困难的,由区县安置部门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

  相关政策法规:《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2002年10月1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发布)

  相关办事指南:接收安置退役士兵

  相关服务机构:区县民政部门

  问:由安置部门安排到单位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享有哪些待遇?

  答:

  单位接受退役士兵,应当将其军龄连同待安置时间,一并计算为其在本单位的连续工龄;退役士兵的工资福利和住房等待遇不低于接受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的职工;单位接受退役士兵,应当给予退役士兵不少于6个月的适应期,不得实行试用期制、学徒工制的待遇;由于接受单位的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自安置部门开具安置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受单位按照本单位同工龄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的标准,逐月发给其生活费。

  相关政策法规:《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2002年10月1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发布)

  相关办事指南:接收安置退役士兵

  相关服务机构:区县民政部门

  问:城镇退役士兵的社会保险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答:城镇退役士兵的基本社会保险关系应当按规定予以接续或者建立,其军龄可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其中转业、复员士官自1993年1月至退役前的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有关文件(沪劳保业一发[1998]47号)规定,由社会保险统筹基金予以计入。

  相关政策法规:《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2002年10月1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发布)

  相关办事指南:接收安置退役士兵

  相关服务机构:区县民政部门

  问:城镇退役士兵在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是如何发放的?

  城镇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由区县安置部门按照不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待安置期起止时间的计算方法是: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自区县安置部门签发户口证明信的下月起,至安置部门签发安置工作介绍信或者自谋职业证的当月止;转业士官自部队停发工资的当月起,至安置部门签发安置工作介绍信或者自谋职业证的当月止。

  相关政策法规:《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2002年10月1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发布),《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实施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民安发[2003]18号)

  相关办事指南:接收安置退役士兵

  相关服务机构:区县民政部门。

  问:本市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可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为了扶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市政府办公厅最近转发了市民政局等十部门《关于本市实施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出台了不少优惠政策,主要有: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可按规定在3年内免交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等有关费用,可按规定在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和商贸型企业,可按规定在3年内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相关政策法规:《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十部门关于本市实施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4]56号)

  相关办事指南:接收安置退役士兵

  相关服务机构:区县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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