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发布退役士兵安置政策问答

导语 民政部发布2013年退役士兵安置政策问答 ,我们一起看看2013年退役士兵安置政策相关问答!

  13. 因战致残的退役士兵可以申请易地安置吗?

  答:可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1)因战致残的;(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3)是烈士子女的;(4)父母双亡的。

  14. 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结婚的退役士兵可以随配偶易地安置吗?

  答:按规定符合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结婚的中级士官、年龄超过28周岁的男士官或者年龄超过26周岁的女士官以及烈士子女、孤儿或者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士官,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15. 如何理解“结婚满2年”的规定?

  答:结婚满2年,是指自士官夫妻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并领取结婚证书之日起,至士兵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满2周年。

  16. 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能不能享受与安置地士兵同等的安置待遇?

  答: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17. 退役士兵易地安置条件中的因战致残,是如何界定的?

  答:因战致残主要是指因作战、训练和执行任务造成的残疾。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只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都可以评定为因战致残:(1)对敌作战负伤致残的;(2)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伤害致残,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折磨致残的;(3)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致残的;(4)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实验致残的;(5)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致残的。

  18. 烈士子女退役士兵是如何认定的?

  答:士兵的父亲或母亲有一方被批准为烈士的,士兵本人即为烈士子女。士兵与其养父、养母收养关系依法确立,其养父、养母有一方被批准为烈士的,也是烈士子女。

  19. 退役士兵申请易地安置由什么机关批准?

  答: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内易地安置的,由该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由政府安排工作、供养的退役士兵,符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易地安置条件的,由军队大单位汇总上报总参谋部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并经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审批后下达计划。作退休安置的,参照退休军官的有关规定执行。

  20. 退役士兵申请易地安置的程序是什么?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由本人申请,军队相关单位审核,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按民政部办公厅、总参谋部军务部《退役士兵档案移交审核工作规程(试行)》(参务〔2013〕360号)的规定执行。具体是:

  (一)随配偶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需提供结婚证原件、配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原件(或集体户口复印件盖户口专用章)、工作单位证明信(无工作单位的由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证明);

  (二)随父母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需提供父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原件(或集体户口复印件盖户口专用章)、工作单位证明信(无工作单位的由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证明);

  (三)随配偶父母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需提供配偶父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原件(或集体户口复印件盖户口专用章)、工作单位证明信(无工作单位的由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证明)、结婚证原件、配偶与其父母的关系证明。

  21.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是否可以不回安置地报到?报到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不可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行政介绍信原件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报到时间通常在每年的12月至翌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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