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类
申请条件、申请方式及轮候进度均不同。
科普类
面向社会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应在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九折以下。
申请类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短于1年(承租人有特殊要求的除外),最长不超过3年,鼓励出租单位与承租人签订2年或3年期的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到期后,入住人员经重新审核仍符合准入条件的,可以续租;不再符合准入条件的,应当退出。
科普类
可以。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短于1年(承租人有特殊要求的除外),最长不超过3年,鼓励出租单位与承租人签订2年或3年期的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到期后,入住人员经重新审核仍符合准入条件的,可以续租;不再符合准入条件的,应当退出。
科普类
可以。根据《上海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租金支付)规定: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可以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
科普类
出租单位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可以按年度调整;价格调增的,调增幅度应不高于市房屋管理部门监测的同地段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同期增幅,且年增幅应不高于5%。
科普类
出租单位不得在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以外向承租人强制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承租人不另支付保障性租赁住房物业服务费用。
申请类
不能。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销售、变相销售。
科普类
根据《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应当按月或者按季度收取;收取的押金不得超过一个月租金。
科普类
按略低于市场租金水平,确定上海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价格,具体由各运营机构按规定制订,具体可参考每月房源信息价格。
申请类
单身人士或者家庭可以申请本市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
条件类
申请本市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持有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 (二)已与本市就业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或工作合同,并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 申请本市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全体成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二)申请时未享受本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策。
申请类
上海市筹公租房实行全市通办,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可以向全市任一区的受理机构提交申请;也可由单位汇总申请材料后集中提交。
申请类
市筹公租房可至向全市任一区的受理机构提交申请;也可由单位汇总申请材料后集中提交。
申请类
可以。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受理实行全市通办。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可以向全市任一区的受理机构提交申请。
申请类
区受理机构受理申请后,根据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开展核查工作,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申请类
根据房源供应等情况,实行轮候供应制度。
科普类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2年,合同到期后承租人、居住使用人仍需继续享受保障的,应重新进行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续租。一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包括单身和家庭)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总年限累计不超过6年。
申请类
各区配租剩余的区筹公共租赁住房,闲置超过一年的,可通过“市区联手”方式,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协调安排跨区配租。
科普类
可以。承租人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提取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公租房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