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上海离婚登记办理条件:当事人是内地居民、现役军人;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具体条件及所需材料如下。
上海离婚登记受理条件及所需材料一览
(更新时间:2025年11月26日)
一、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婚姻登记条例》
(三)《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四)《上海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关条款
二、受理条件
(一)申请事项属于婚姻登记处职权范围;
(二)当事人是内地居民、现役军人;
(三)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四)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六)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七)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共同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三、所需材料
当事人应出具下列有关材料(均需原件):
(一)内地居民应提交:
1.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 (因故不能出具居民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本市居民如果符合“两个免于提交”相关规定的,可以使用身份证电子证照;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书》。
(二)现役军人应提交:
1.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
2.本人有效军人证件;
3.团级以上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的婚姻登记证明;
4.本人的《结婚证》;
5.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书》。
(三)外国人应提交:
1.本人有效的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简称永居证)。当事人如使用永居证作为身份证件的,应当同时提供有效护照号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书》。
(四)香港居民应提交:
1.本人有效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居民居住证;
2.香港居民身份证;
3.本人的《结婚证》;
4.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书》。
(五)澳门居民应提交:
1.本人有效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居民居住证;
2.澳门居民身份证;
3.本人的《结婚证》;
4.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书》。
(六)台湾居民应提交:
1.本人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2.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
3.本人的《结婚证》;
4.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书》。
(七)华侨应提交:
1.本人有效的护照;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书》。
(八) 离婚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届满,审查及登记时须提供《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九) 照片:
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彩色半身同版正面免冠证件照。
登记程序:
申请及受理(当事人出具有效身份证件 、结婚证)——三十日(当事人可在三十日内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审查及登记(当事人出具有效身份证件、结婚证、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离婚协议书、证件照片,办理登记后发给离婚证)。
办事时限和办事结果
经审查,当事人证件证明材料齐全、有效,符合离婚条件的,可受理其离婚申请,并在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届满后予以离婚登记,发给《离婚证》;当事人不符合离婚条件的,不予受理其申请或办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