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安区公租房申请常见问题解答(12问)
导语 配偶和孩子不来上海,申请时候可以不填写他们吗?面积核查什么规则?这些常见问题答案请看正文:
》》》静安区公租房申请常见问题解答(12问)
1、如不是本区户口申请人,工作单位注册地在外区,办公地在静安区可以申请静安区区筹公租房吗?
答:不可以,主申请人须与在本区注册的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或工作合同,并依法缴纳基本社会保险金。
2、配偶和孩子不来上海,申请时候可以不填写他们吗?
答:不可以,申请家庭应确立一名主申请人,其配偶及未婚子女为共同申请人。
3、在随申办提交的申请,收到补件通知需要多少时间内完成补件?
答:请在发出补件通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件。
4、面积核查什么规则?
答:申请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以下办法计算:(1)单身申请人或者申请家庭全体成员均为本市常住户籍人员的,参照《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查办法》的相关规定核定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共有产权相关政策可在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官方网站查询。
(2)单身申请人或者申请家庭任一成员为非本市户籍人员的,根据单身申请人或者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拥有产权住房、承租公有住房的情况核定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核定方式为:在本市拥有产权住房的,按照《房地产权证》记载建筑面积以及该处房屋常住人口分摊计算建筑面积;承租公有住房并持有《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的,按该处住房内常住人口数分摊计算面积;在此基础上,核定单身申请人或者申请家庭成员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5、申请人户籍地在郊区(该房屋非本人产权),郊区房子也算面积吗?
答: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工作单位在静安区但申请家庭成员户籍地位于本市宝山区、闵行区、嘉定区、金山区、奉贤区、松江区、青浦区、崇明区和原南汇区且申请家庭成员均不是该户籍地住房产权人的,该户籍地住房不计入申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
6、准入资格有效期多久,到期了还能延期吗?
答:准入资格有效期2年,期满失效,需重新提交申请。
7、在租期间购买期房,可以申请在公租房内过渡吗?
答:区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满,申请家庭(单身申请人)申请续租,因购房不再符合准入条件且所购住房未交付的,可凭购房预告登记证明、预售合同等证明材料向区公租房公司申请办理延长过渡性居住,过渡性居住期可延长至预售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日期之后三个月。
8、调价政策是什么?
答:根据公租房相关政策,公租房租金标准略低于市场租金,定期由公租房公司报区房屋管理部门备案同意后实施。
9、目前有哪些线上申请渠道?
答:随申办APP、一网通办官网均可进行在线申请(部分申请人员不适用)。
10、租赁合同期满后想续租应该怎么做?
答:承租人租赁合同期满,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11、申请人劳动合同签订单位与社保缴纳单位是否要一致?
答:需要。申请人劳动合同签订单位需与社保缴纳单位相一致。
12、申请人可以同时申请市筹、区筹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吗?
答:不可以。单身申请人或家庭申请人员仅可在有效期内享有一张准入资格确认书。申请完成后如要放弃相应准入资格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至公租房公司受理窗口填写资格放弃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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