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普陀区补贴政策最新(2023-2026年)

导语 上海普陀区现有补贴: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长期失业青年就业补贴、鼓励灵活就业补贴、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具体规定如下。

  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陀区就业促进工作的办法

  为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健全就业促进机制,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本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稳就业工作的意见》(沪府规〔2022〕6号)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保障重点群体稳就业

  (一)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

  具有本区户籍的当年度毕业的高校毕业生,当年度首次实现市场化就业,并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的,给予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贴。补贴标准为2000元/人。

  (二)长期失业青年就业补贴

  具有本区户籍、35周岁以下并且连续失业超过6个月的青年,首次实现市场化就业,并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的,给予长期失业青年就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月800元/人,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

  (三)鼓励灵活就业补贴

  具有本区户籍,连续失业6个月以上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的,给予个人一次性鼓励灵活就业补贴。补贴标准为2000元/人。

  (四)万人就业项目补贴

  1、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在原普陀区协管类及公共服务类万人就业项目内就业的人员,按月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其中,岗位补贴的标准每年实施动态调整,确保上述人员在享受岗位补贴以后,工资收入达到本区有关文件规定的水平;社会保险补贴的标准为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纳基数计算的社会保险费金额。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由相关主管部门和街镇在年度预算中给予单列核算。

  2、公积金补贴和公用经费补贴

  在原普陀区协管类万人就业项目内就业的人员,给予公积金补贴,补贴标准为按照上年度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的单位和个人合计缴纳的公积金金额。原普陀区协管类及公共服务类万人就业项目单位给予公用经费补贴,补贴维持原标准。公积金补贴和公用经费补贴由相关主管部门和街镇在年度预算中予以单列核算。

  (五)就业援助基地安置补贴

  区级就业援助基地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所享受的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成本补贴、安置工作补贴维持原标准。补贴经费由街镇在年度预算中予以单列核算。

  二、激发市场主体扩就业

  (六)企业扩岗补贴

  注册在本区的企业(具有劳务派遣资质的企业以及承担公益性岗位安置职能的企业类组织除外),企业申请时的参保人数与上年度同期相比增长的,按增长人数给予企业一次性扩岗补贴。补贴标准为1000元/人,若申请期间招用的人员为本区户籍,则再增加1000元/人。

  (七)吸纳重点群体岗位补贴

  注册在本区的企业(具有劳务派遣资质的企业以及承担公益性岗位安置职能的企业类组织除外)吸纳本区户籍当年度毕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连续失业超过3个月以上的人员以及本区对口协作地区农村劳动力的,并按规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的,给予用人单位吸纳重点群体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每月800元/人,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

  (八)人力资源机构服务补贴

  注册在本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当年度成功推荐本区户籍人员实现就业的,服务对象按规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的,按服务人数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一次性服务补贴。补贴标准为500元/人,每家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每年享受的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九)帮扶成功创业补贴

  经向区人社部门备案后在本区新注册经营的小微企业(不包括分公司等企业分支机构及劳务派遣公司),自注册之日起开展经营活动满6个月,吸纳本市户籍劳动者1人及以上,并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帮扶成功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2000元/家。同一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创办的创业组织只能享受一次该项补贴政策。

  (十)创业赛事补贴

  积极鼓励本区注册5年以内的创业组织或意向创业者参加国家、上海市、普陀区人社部门主办的重大创业竞赛活动。对创业组织获得国家级奖项的,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获得市级奖项的,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获得本区奖项的,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1万元。对获奖创业组织或意向创业者,向区人社部门备案后,当年度在本区注册的,再给予2万元发展补贴。

  三、鼓励技能提升促就业

  (十一)企业高技能人才认定补贴

  鼓励注册在本区的企业积极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对经市区相关部门备案成为本市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并组织本企业职工开展高级工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给予企业高技能人才认定补贴。补贴标准分别为高级工(三级)1000元/人、技师(二级)2000元/人、高级技师(一级)3000元/人。

  (十二)培训机构高技能人才培养补贴

  鼓励注册在本区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院校开设高级工及以上等级培训项目,加大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力度。根据年度高级工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合格人数(含竞赛项目)给予培训机构、职业院校年度高技能人才培养补贴。培训机构、职业院校年度合格人数不少于30人的,按照高级工(三级)500元/人、技师(二级)1000元/人、高级技师(一级)1500元/人,最高补贴10万元/家的标准补贴。

  (十三)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

  鼓励本区户籍人员、注册在本区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参加社会化职业技能评价,对参加本区培训机构、职业院校开设的高级工及以上等级培训项目(含竞赛项目),并经注册在本区的培训机构、职业院校集体组织申报参加评价,获得高级工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在享受市级补贴的基础上,给予个人一次性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补贴标准分别为高级工(三级)1000元/人、技师(二级)2000元/人、高级技师(一级)3000元/人。

  (十四)新型学徒制培养带教补贴

  鼓励注册在本区的企业积极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经区人社局认定为新型学徒制实施单位的企业,按照培养人数给予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带教补贴。补贴标准为3000元/人。其中,企业在完成开班注册后,根据注册开班人数,按照1000元/人的补贴标准给予企业带教启动补贴;在完成整个培养周期后,根据培养合格人数,按照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带教成功补贴。

  (十五)见习基地学员补贴

  1、实践补贴

  经本区认定的就业创业见习基地,按规定组织青年参加见习,在享受市级见习生活费补贴的基础上,再给予见习期内学员实践补贴。补贴标准为每月800元/人,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2、录用补贴

  本区户籍的见习学员,在本区就业见习基地见习结束后6个月内实现市场化就业,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就业登记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的,给予见习学员一次性录用补贴。补贴标准为2000元/人。

  四、打造特色载体强就业

  (十六)“乐业基地”扶持补贴

  鼓励注册在本区的企业、园区积极参与或承办区人社部门就业促进活动,符合本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和园区,可向区人社部门申请备案成为“乐业基地”。区人社部门每年对“乐业基地”上年度工作进行评估认定,并根据认定结果给予“乐业基地”相应扶持补贴。企业类“乐业基地”的补贴标准为5-30万元/家,园区类“乐业基地”的补贴标准为10-50万元/家。

  五、其他

  (一)加大对就业促进补贴资金使用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告知承诺、公示制度,要求申请人承诺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并承担违约后果,对在申领补贴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法行为将予以严肃追查。

  (二)在开展就业促进工作中,为各类政策对象提供的公共服务、相关职能部门监管和评估等履职所需的辅助性服务,可以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的方式实现,并根据第三方服务的质量支付相应费用。

  (三)上述政策所需资金,除明确有列支渠道的之外,由区就业促进专项资金承担;对用于保障本区各项促进就业工作实施的其他专项工作、活动经费,纳入配套就业促进专项资金,经区人社部门审批后拨付。

  (四)2023年1月18日起,符合条件的本区户籍人员和用人单位申请保障重点群体稳就业、激发市场主体扩就业、鼓励技能提升促就业、打造特色载体强就业相关补贴,按照本政策规定执行。

  (五)《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陀区就业创业工作的办法(2019—2022年)》(普人社规范〔2019〕3号)中涉及的部分补贴事项在本办法中有延续情形的,且享受补贴期限尚未满的,按照本办法补贴标准执行,延续申领的累计补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本办法规定的上限。

  (六)本办法自2023年1月18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月17日的区就业促进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市、区同一类型的政策,原则上从高不重叠。文件实施后,市、区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本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上海市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普陀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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