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山区海外人才创新补贴政策
导语 宝山区人才补贴政策有哪些呢?包括宝山区新引进优秀人才安居资助办法,企业骨干人才专项激励,区级人才公寓租赁补贴等多项补贴政策。
支持海外人才到宝山参与科创中心主阵地 建设的若干措施(试行)
为进一步加大人才引进力度,支持鼓励海外人才来宝山 参与上海科创中心主阵地建设,根据国家、本市及本区相关 文件精神,结合新时期海外人才回国就业创业特点和本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一条 适用对象
本措施适用于来宝山区就业创业的海外人才,主要包括留学回国人员、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地区专业人才。
第二条 适用区域
本措施适用于宝山各镇、街道、园区,重点向南大智慧 城、吴淞创新城、超能新材料产业园、上海机器人产业园、北上海生物医药产业园倾斜。
第三条 资金来源
每年在宝山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内安排一定额度。
第四条 支持措施
1.支持参加创新见习基地见习。 国(境)外世界前 100 强高校本科及以上留学人员,假期回国期间参加宝山区大学 生创新见习基地见习的,见习期间分别给予本科生、硕士生、 博士生每人每月 3000 元、3500 元、4500 元见习补贴(其中, 前往企业参与见习的,见习补贴的 20%须由企业配套)。毕业后如在宝山就业创业的,在人才落户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
2.支持入驻本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对在国外知名大 学获得博士学位、回国后入驻宝山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 每人每年给予 10 万元资助,资助期限 2 年。科研项目结束 后如被基地单位留用,并签订 2 年以上正式劳动(聘用)合同的,给予基地单位一次性 8 万元资助。
3.支持到区内企业就业。对在国(境)外世界前 100 强 高校学习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留学人员,毕业两年内在宝 山企业工作的(储备人才除外),合同签定后即分别给予 1 万 元、2 万元补助;社保连续缴纳 12 个月及以上,在岗位发挥 较好作用的,硕士、博士再分别给予 1 万元、2 万元就业补助。
4.支持以专利、科研成果、专有技术等创业。对留学人 员以专利、科研成果、专有技术等来宝山创办企业(工商注 册地、税务征纳关系均在宝山,一般要由留学人员担任企业 负责人,留学人员包括技术入股在内自有资金及海内外跟进 的风险投资占企业总投资的 30%以上),按本市《关于进一 步支持留学人员来沪创业的实施办法》相关政策给予资金支持、贷款担保和利息补贴等。
5.支持到环上大科技园创业。海外人才所创企业符合条 件的,按本区《环上大科技园专项政策》给予优先支持、补贴。
6.支持入驻本区留学人员创业园。海外人才所创企业入驻本区留学人员创业园的,按《上海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办法》,享受由园区提供的企业注册、税收代办、高新技术认 定、项目申报、法律咨询、国际合作等综合服务, 以及相关创业资金扶持。
7.支持创新创业大赛优胜项目落地宝山。聚焦本区重点 区域、重点产业人才需求,举办宝山区科创大赛,为海外优 秀人才展示才华提供平台。对在国家、市、 区大赛中获奖并落地宝山项目,给予最高 20 万元创业启动资金。
8.加大海外优秀人才资助力度。到本区重点企业工作的 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核心人才、紧缺急需人才,按照《宝 山区新引进人才安居资助办法》,给予最高 200 万元安家补 贴,对在本区承担国家(国际)重大战略项目的特殊海外人才 (团队),可突破以上最高资助额度,实行“ 一人一策、一事一 议”。年度贡献突出、作用发挥优秀,最高给予 10 万元的专项激励或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部分给予补贴。
9.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海外人才引进。对作用发挥积极, 引才效果显著,引荐人才在区域经济发展贡献度较大的社会组织和市场化机构,给予最高 20 万元奖励。
10.加强海外人才服务保障。加强海外人才安居保障,海 外人才在宝山区内就业创业的,符合条件的,人才公寓租赁 给予优先供给,或给予最高每月 2000 元租金补贴。建设宝 山科创人才港,设立海外人才公共会客厅、海外人才专属服 务窗口,以政府服务为主体,同时引入市场化人力服务资源,为海外人才搭建沟通交流平台,提供人才政策咨询、居住证办理、入户申报、企业注册等“ 绿色通道”或一站式、个性化 服务。颁发优秀人才樱花服务卡,海外人才凭卡可享受住房、 医疗健康、子女入托入学、配偶就业、金融保险、多元化生 活、人力资源、 区级行政资源等全方位服务。建立宝山区海外人才信息库,实现资源共享,为人才遴选提供支持。
第五条 资助申报
1. 网上申请。符合条件的海外人才或相关企事业单位(机 构),通过“ 宝山区一网通办” 登录“ 宝山区产业发展专项扶持政策系统”,提出资助申请。
2.部门审核。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申请个人、企事 业单位(机构)进行实名校验、条件审核、是否重复享受政 策比对等,在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申报材料受理审核 或线下专家评审。评审通过的项目公示 5 个工作日。部分事项可适用免申报审核。
3.资金拨付。公示结束相关流程进行资金拨付。
第六条 附则
1.本办法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4 年6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