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服务“伯乐”奖励计划实施办法政策全文

导语 上海市人力资源服务“伯乐”奖励计划实施办法公布,对为本市集聚人才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资金奖励。公布了奖励方法和标准。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人力资源服务“伯乐”奖励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本市集聚优秀人才,我们研究制定了《上海市人力资源服务“伯乐”奖励计划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22年7月1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服务“伯乐”奖励计划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激励和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本市用人单位选聘优秀人才,根据《关于推进新时代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人社部发〔2021〕89号)、《上海市全面深化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建设实施方案》(沪委办〔2020〕1号)等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为本市集聚人才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资金奖励。

  本办法所指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在本市依法注册并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本办法所指的本市用人单位,是指在本市注册、依法在本市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以及本市范围内的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伯乐”奖励计划的管理部门,负责政策制定、预算编制、项目评审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区域内申请受理、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工作,奖励资金从市级财政安排。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并适时组织开展资金的重点绩效评价或绩效再评价。

  第二章 奖励方法和标准

  第四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选聘高层次和紧缺急需人才,按照符合条件、自主申报、专业评价、择优确定的方式进行奖励。

  第五条 推荐选聘的人才主要分为以下两类:

  第一类,对国家和本市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世界知名或国内顶尖高层次人才。主要指:

  1.国际性重要科学技术奖获得者,发达国家院士或最高学术权威机构会员,以及其他在国际上有影响力的科学家等;

  2.中国两院院士,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及以上的前3位完成人等;

  3.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关键技术,具备以世界500强企业为代表的国内外一流企业丰富从业经验,能够在代表国家参与国际竞争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优秀人才。

  推荐选聘的高层次人才来本市工作5年(含)内取得第1、2项工作业绩,且申请奖励时仍在本市工作的,可视同为第一类人才。

  第二类,重点领域加快发展所需要的高层次人才和紧缺急需人才。主要指:

  1.在国际知名大学和研究机构中取得终身教职的人员;

  2.入选省部级以上人才计划的高层次人才,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和省部级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3.以世界500强企业为代表的国内外一流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

  第六条 未被明确列入,但相当于上述两类同等水平的国家和本市发展所需要的高层次和紧缺急需人才,可申请评议后参照确认。

  第七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报“伯乐”奖励,须符合下列条件:

  1.申报单位从事人力资源服务2年以上,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无不良信用记录,经营状况良好。

  2.所选聘人才一般应与用人单位正式签订为期2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并在本市合法工作和依法履行相关义务。选聘人才一般应在当年申报通知明确的时限范围内来沪工作,约定试用期的,应当在申报当年结束试用期并继续在原单位工作。其中,选聘到企业工作的人才年薪应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八条 奖励标准按照人才分类对应。对推荐选聘第一类人才的,每人次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万元;推荐选聘第二类人才的,每人次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5万元。每家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每年获得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累计超过100万元的,按100万元进行奖励。

  第三章 奖励程序

  第九条 奖励资金每年组织申报评审一次,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编制申报指南并发布申报通知。

  第十条 奖励资金按下列程序进行申报和评审:

  1.机构申报。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用人单位同意后,在线填写申报信息,向注册地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交申报材料。

  2.资格审查和评议。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要件审查和择优遴选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所选聘人才未明确列入范围、需申请参照确认的,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3名以上同行专家评议通过后,方可报送。

  3.评审遴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拟定评审方案,组织专家评审和确认,评审专家组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必要时可组织进行实地考察。综合评审和考察情况,择优提出拟奖励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单。

  4.资金拨付。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确定奖励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单,按规定拨付奖励资金。涉及保密事项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保密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申报奖励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上海市人力资源服务“伯乐”奖励申报表》;

  2.用人单位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签订的委托协议复印件和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支付相关费用的发票复印件;

  3.用人单位及人才有关资质和业绩材料。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加强对“伯乐”奖励资金申报、评审和拨付的全流程管理,每年度按一定比例对获奖单位申报材料进行随机抽查复核。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伪造材料、隐瞒事实,骗取奖励资金,或者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查实不符合奖励条件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权收回奖励资金。申报单位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伯乐”奖励,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关人员在“伯乐”奖励申报、评审、拨付等工作过程中,存在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申报材料、冒领奖励资金等行为,以及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区配套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30日。《上海市人力资源服务“伯乐”奖励计划实施办法(试行)》(沪人社规〔2020〕10号)同步废止。

政策来源:https://rsj.sh.gov.cn/trsrc_17730/20220708/t0035_14082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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