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城乡居民大病医保待遇

导语 城乡居民大病医疗费由参保人员先垫付,之后再向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申请大病补偿。

  城乡居民大病医保待遇

  参保人员患大病后,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参保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的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大病报销支付范围,由大病保险资金报销60%,本市低保、低收入家庭成员由大病保险报销65%

  城乡居民中已参加上海市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的,应先扣除互助基金支付部分。

  城乡居民大病医保报销

  大病医疗费由参保人员先垫付,之后再向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申请大病补偿,承办的商业保险机构应及时为参保人员提供大病补偿服务。

  支持商业健康保险信息与基本医保、医疗机构信息依法依规进行必要的信息共享,加强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经办服务的衔接,逐步实现“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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