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海户籍高校在读人员办理出入境证件指南2022

导语 在沪全日制高等院校在读的外省市人员,出入境证件办理的条件、流程、材料等信息可详见下文。

  三、办事的材料:

  1、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照片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自助填表机打印的申请表已印有照片的无需再贴)。

  2、交验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或有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

  3、提交就读院校出具的《在读证明》原件(加盖学校公章)。

  4、符合电子普通护照办事条件,办理普通护照加注的须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曾用名加注,须提交户口簿曾用名备注页。

  (2)英文姓名加注,须提交外国法定机构签发的有英文姓名的出生证明(该出生证明须经我驻外使领馆或者外交部驻外机构认证),或者外国法定机构签发的有英文姓名的定居证明(该证明须经我驻外使领馆或者外交部驻外机构认证),或者我驻外使领馆、外交代表机构签发的有英文姓名的护照。

  (3)非标准汉语拼音姓名加注,须提交经公证的相关证明。

  5、赴港澳除上述材料外须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办理赴港澳团队旅游、个人旅游的免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持港澳个人旅游签注的申请人可选择自行出入境或随团出入境;持港澳团队旅游签注的申请人须随团出入境。

  (2)赴香港或者澳门探望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外)祖父母或者(外)孙子女的,申请“探亲”签注;申请人的配偶、未满18周岁子女可同时申请相同有效期和次数的“探亲”签注。申请“探亲”签注,需提交下列材料:

  ①能证明相应亲属关系的下列材料之一: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公安派出所证明、亲属关系公证书。再次探望同一亲属(配偶和姻亲除外)的,免交亲属关系证明。

  ②亲属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提交亲属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亲属是外国籍的,提交亲属的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亲属在境外无法提交材料原件的,提交复印件。

  亲属在香港长期居住的,提交亲属的香港居民身份证、有效期一年以上的有效香港进入许可,以及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护照。亲属在境外无法提交材料原件的,提交复印件。

  亲属在香港就业、就学的,提交亲属的香港进入许可,以及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护照。亲属在境外无法提交材料原件的,提交复印件。

  亲属在澳门长期居住的,提交亲属的澳门居民身份证或者澳门特别逗留证,以及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护照。亲属在境外无法提交材料原件的,提交复印件。

  亲属在澳门就业的,提交澳门主管部门批准亲属在澳门就业的证明文件,以及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护照。亲属在境外无法提交材料原件的,提交复印件。

  亲属在澳门就学的,提交亲属的澳门高校录取通知书或者在学证明书,以及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护照。亲属在境外无法提交材料原件的,提交复印件。

  (3)内地企业机构人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赴香港或者澳门从事商务活动的,申请“商务”签注,具体材料详见港澳商务告知单。

  (4)赴香港或者澳门就学、就业、培训、居留、随任或者作为受养人依亲的,申请“逗留”签注,并提交下列材料:

  赴香港就学、就业、培训、居留、随任或者作为受养人赴香港依亲的,提交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进入许可。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就业的,还需提交劳务经营公司出具的《关于办理内地劳务人员赴香港证件的函》。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需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提交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延期许可。

  赴澳门就学的,提交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需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提交澳门高等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

  赴澳门就业的,提交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或者澳门劳工事务局、澳门社会文化司出具的批准文件。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澳门就业的,还需提交劳务经营公司出具的《关于办理内地劳务人员赴澳门证件的函》。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需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提交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确认函件,或者澳门劳工事务局、澳门社会文化司出具的批准文件。

  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赴澳门居留的,提交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

  赴澳门随任的,提交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人事部出具的《驻澳门内派人员未成年子女随任身份证明表》。

  (5)赴香港或者澳门治病、奔丧、探望危重病人、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的,申请“其他”签注,并提交与上述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6、赴台湾除上述材料外须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赴台湾团队旅游的,免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大陆居民赴台旅游组团社领队申请赴台团队旅游多次签注的,应当提交所在组团社提交的公函,交验赴台旅游领队证原件。团队游签注申请人需通过有组团资质的旅行社组团出行。

  (2)赴台湾探亲或者赴台湾团聚、居留的,申请“探亲”签注,并提交台湾出入境业务主管部门签发的探亲类或居留类入台许可证。

  (3)经台办批准赴台湾进行经贸活动的,申请“商务”签注,并提交国务院台办及其授权的地方台办出具的《应邀赴台立项的批复》。

  (4)经台办批准应邀赴台湾交流的,申请“应邀”签注,并提交国务院台办及其授权的地方台办出具的《赴台批件》。

  (5)赴台湾执行两岸航运任务的,申请“乘务”签注,并提交国务院台办或本市台办出具的《赴台批件》。

  (6)赴台湾学习的,申请“学习”签注,并提交本市台办出具的《赴台学习证明》。

  (7)赴台湾就医、处理财产、诉讼等事务的,申请“其他”签注,并提交台湾出入境业务主管部门签发的与上述事由相应的入台许可证。

  四、签注种类及期限:

  1、港澳签注:

  (1)个人旅游或团队旅游:

  香港: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二次签注、1年一次签注、1年二次签注,每次停留期为7天;

  澳门:3个月一次签注、1年一次签注,每次停留期为7天。

  (2)探亲:

  ①3个月一次签注:探望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的,可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

  ②3个月多次签注:未满60周岁的申请人探望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或者子女的配偶的,可签发3个月多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自首次进入之日起90天;

  ③1年多次签注:60周岁(含)以上申请人探望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或子女的配偶的,申请赴港澳地区探望配偶且与港澳配偶生育有未成年子女的,或者有特殊家庭困难并经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核准的,可以签发1年多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90天。

  父母双方均为内地居民、申请探望在香港出生的子女的,子女在港的,方可申请,子女不在港的,不予受理。

  (3)逗留:根据申请材料签发相应有效期的签注,在香港或澳门停留期限以签注期限为限。

  (4)其他:可以根据事由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二次签注;有(符合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认定的)特殊情形确需多次前往香港或者澳门的,可签发3个月多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

  2、台湾签注:

  (1)团队旅游签注:签发6个月一次有效签注;赴台旅游组团社领队可签发最长1年且不超过领队证有效期的多次有效签注。

  (2)探亲签注:根据入台许可期限和有效次数,依申请签发6个月一次有效签注,或1年、2年、3年多次有效签注。

  (3)应邀签注:根据台办批准的《赴台批件》,可签发6个月一次有效签注,6个月或1年、2年、3年多次有效签注。

  (4)商务签注:根据台办批准的《赴台立项批复》,可签发6个月一次有效签注,6个月或1年、2年、3年多次有效签注。

  (5)学习签注:根据赴台学习证明以及台湾高等学校录取通知书载明的学制签发相应的多次有效签注。

  (6)乘务签注:根据台办批准的《赴台批件》,签发1年或2年、3年多次有效签注。

  (7)其他签注:赴台就医、访友、处理财产、奔丧、诉讼等事务,根据入台许可期限和有效次数签发6个月一次有效签注或1年多次有效签注;赴台从事近海渔船船员劳务作业的,依申请签发6个月一次有效签注或1年多次有效签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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