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程序
1、办理机构
流出本市的18-49周岁的育龄妇女,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
来沪18-49周岁的育龄妇女,未在户籍地办理《婚育证明》或者《婚育证明》已过有效期,应当回户籍所在地办理或补办《婚育证明》。
2、办理材料
流出本市的18-49周岁育龄妇女办理《婚育证明》,需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或者身份证明;
(2)本人近期一张免冠照片;
(3)婚姻状况证明;(已婚者提供)
3、办理时限:对于材料齐全、办理《婚育证明》的申请,应当当场或者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