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程序

1、办理机构

流出本市的18-49周岁的育龄妇女,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

来沪18-49周岁的育龄妇女,未在户籍地办理《婚育证明》或者《婚育证明》已过有效期,应当回户籍所在地办理或补办《婚育证明》。

2、办理材料

流出本市的18-49周岁育龄妇女办理《婚育证明》,需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或者身份证明;

(2)本人近期一张免冠照片;

(3)婚姻状况证明;(已婚者提供)

3、办理时限:对于材料齐全、办理《婚育证明》的申请,应当当场或者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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