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全文)

导语 《上海市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11月9日发布。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27日

  上海市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促进本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有序发展,倡导市民绿色低碳出行,根据交通运输部等10部门《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文件精神,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功能定位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是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由运营企业投放的分时租赁营运非机动车,是方便公众短距离出行和对接公共交通的交通服务方式。

  (二)发展思路

  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以交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引领,以优先满足短距离出行和对接公共交通需求为导向,鼓励支持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以合理配置城市公共资源为主导,以规范企业市场经营活动和维护城市秩序为重点,汇聚政府、社会、企业、用户等多方力量,规范引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有序发展,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

  结合本市城市发展规划、公交优先发展战略、道路通行条件和交通安全状况,本市不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

  (三)基本原则

  一是积极引导。秉持开放包容态度,优化行业发展环境,激发企业技术创新,强化慢行交通规划建设和设施完善,倡导市民文明骑行停放。

  二是注重有序。发挥市场配置作用,强化车辆运营调度和停放秩序的企业主体责任;综合城市设施承载力和出行需求特征,实行总量调控和动态监测,保证运营有序。

  三是强化安全。确保车辆安全性能状况良好,建立健全骑行保险理赔机制,强化网络信息安全监管,加强用户资金风险管控。

  四是加强协同。强化政府统筹兼顾、社会自律自治、企业规范服务的作用,鼓励公众共同参与治理,形成企业主体、政府监管、多方参与的社会治理体系。

  (四)各方责任

  政府方面。市级政府:负责制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政策文件和标准,编制慢行交通系统总体规划和道路非机动车停放点设置技术导则,指导区域慢行交通及配套设施规划建设;建立信息服务平台,加强全市总量控制,开展企业信誉考核,指导各区开展相关工作。区级政府:结合属地实际,负责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具体管理,编制区域慢行交通系统和非机动车停放点设置规划,建设完善非机动车通行网络、停放点等慢行交通设施;根据区域停放容量加强动态监测并调控区域总量,督促指导企业加强车辆现场停放秩序管理,做好非机动车停放点的日常管理和违法骑行、违规停放的执法清理,并对企业服务实施日常监管。

  企业方面。承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与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用车规则和信用管理机制,管理约束用户行为;科学制定投放计划和方案,投放数量与运维能力相匹配;定期开展车辆安全评估,建立车辆管理维护机制,及时保养维修车辆和召回报废老旧车辆;配备足够管理力量,做好现场停放秩序管理和车辆运营调度,及时清理违规停放车辆和处理用户投诉;加强信息平台建设,保证网络信息与用户资金安全,及时提供相关信息数据,并接受政府的监管。

  用户方面。在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过程中,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服务协议的约定,依法守约,做到文明骑行、规范停放,爱护车辆和停放设施,自觉维护环境秩序。

  二、加快配套设施建设

  (一)加强设施规划建设。市级层面加强慢行交通系统规划引领,对慢行交通网络和停放点设置提出相应要求,指导各区规划建设慢行交通及配套设施。区级层面通过疏通断点瓶颈、构建区域性非机动车车道网络、试点非机动车微循环网络等,规划建设和完善慢行交通及相关配套设施。

  (二)保障非机动车路权。城市道路建设应支持非机动车出行便利。依据专项规划,新建及改扩建城市主干道、次干道,要设置非机动车道,并设置与规范相符的机非隔离设施,为市民提供安全骑行环境。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尽量减少占用非机动车道,保障良好通行条件。

  (三)优化车辆停放点设置。各区政府按照“交通相宜、衔接接驳、规模适度、因地制宜”的原则,分析停放需求,科学编制非机动车停放点设置规划;协调推进辖区轨道交通与公交枢纽站点、大型商业与办公区、医院、居住区等公共场所停放点设置。各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道路非机动车停放点设置技术导则,落实道路非机动车停放点设置。新建公交场站、轨道交通站点、商业区、居住区等应规划预留较为充足的非机动车停放点。

  三、引导企业规范发展

  (一)符合企业经营条件。企业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在本市工商注册、开立用户押金及预付资金专用账户,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放车辆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配备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加强信息平台建设,相关数据信息接入市信息服务平台;应配备与车辆投放规模相匹配的管维人员、场站设施、运营方案、安全管理等力量,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企业在开始提供租赁服务前30日,须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报备,并将相关数据信息接入信息服务平台;已在本市提供租赁服务的企业,应于本意见实施之日起30日内将完整数据接入市信息服务平台。

  (二)规范企业运营服务。企业应通过网络与用户签订格式规范的租赁服务协议,明确各方权责和义务,明确用户骑行、停放等方面的要求。企业应利用技术手段加强对投放车辆的运营管理,创新运营服务方式,不断提升用户体验,提高服务质量。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公开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依法依规经营,接受交通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保证车辆质量安全。企业所投放车辆,其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性能安全可靠,且具备车载卫星定位和精确查找功能。根据《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应当经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非机动车号牌。行业协会牵头制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技术条件与服务规范团体标准,明确企业主体责任。市质监部门依法对投放前的车辆组织实施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并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并召回缺陷产品;督促指导企业定期开展安全评估和维护保养,并向社会公示。

  (四)确保用户信息安全。企业信息平台的数据采集与使用应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用户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大陆境内存储和使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将上述数据信息公开或擅自泄露,不得外流。企业应建立网络、数据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手段,提高系统稳定性、可靠性,保障系统正常运行。企业应当向交通行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开放并提供本市注册用户数、投放车辆规模与分布信息、车辆运行与使用频率等信息数据。

  (五)保障用户骑行安全。企业应通过车辆设计和网络信息平台的技术创新,加强用户身份信息注册和车辆使用管理,禁止未满12周岁的儿童使用,依法规范用户骑行行为。企业应当创新保险机制,应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企业为用户购买第三者责任保险,并提示用户使用中发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程序、赔偿范围与理赔程序。一旦用户骑行发生伤害事故时,企业应协助并通过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六)建立车辆管理维护机制。企业应在本市配备与车辆投放规模相适应的服务网点、维修调度停放场地和管维人员,建立健全运营管理、巡检维修、安全保养、报废回收等机制,并及时报送相关数据信息。充分运用车辆实时定位信息,对停放超出停车点容量的车辆加强现场运营调度,及时平衡区域潮汐车辆供给;对废弃、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提供服务的车辆必须及时回收,并按环保要求处理。保持运营车辆性能良好、车身整洁,维护城市良好环境。

  (七)保障用户资金安全。鼓励企业通过信用管理和技术创新推行免押金、降低押金、实时退还押金等方式提升服务。收取用户押金、预付资金的,企业须在本市开立用户押金、预付资金专用账户,实施专款专用,资金由银行存管,并公示押金与预付资金退还时限,及时退还用户资金。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银监局加强对企业资金专用账户监管,防控用户资金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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