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缓缴的社保费应于何时完成补缴

导语 缓缴的社会保险费最迟应在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完成补缴。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前申报缴纳缓缴的费款。

  缓缴的社会保险费款应于何时完成补缴?

  官方解答:缓缴的社会保险费最迟应在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完成补缴。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前申报缴纳缓缴的费款。

(截图自上海人社局)

  拓展阅读:

  按照方便、快捷、不增加用人单位事务性负担的原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以用人单位参保登记时申报的行业类型为依据予以确认;中小微企业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和《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等规定划型标准予以确认。

  对生产经营困难、所属行业类型等适用条件,实行告知承诺制,由用人单位出具符合条件的相关书面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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