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支内知青二子女投靠父母落户材料
导语 支内、知青子女投父母户口(二子女)申请办理的材料包括《申报户口事项申请表》、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等,具体材料详见下文。
支内、知青子女投父母户口(二子女)申请材料
材料详情:
1、《申报户口事项申请表》:本市各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提供纸质申请表,或者申请人自“一网通办”总门户下载电子申请表。
2、申请人填写的公安机关统一格式的《承诺书》。
3、“房屋有效权证”是指以下凭证(只需提供一种):《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租用居住公房凭证》、载有产权份额或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的法院生效判决或者公证部门公证书,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效房屋凭证。
其中,“随申办”移动端亮证模块中有电子证照的,免交纸质材料;若暂时无电子证照,能够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相应材料数据的,也可免交纸质材料。
4、支内、知青人员身份认定的原始依据主要是指以下凭证(只需提供一种):
(1)档案馆保存的支援外地建设分配去向名册或者曾在本市代训的职工登记表等;
(2)录取通知书;
(3)本市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招工表;
(4)本市区(县)、街道劳动保障科档案部门存档的《在外省区工作的原上海城镇下乡知(支)青子女来沪就读入户审批表》和《户口摘录表》等审批材料
5、全户户籍资料是指公安部门存档的户籍档案,由民警调阅并复印,申请人无需提供纸质材料。
6、申请人与父母有效凭证主要指《出生医学证明》。无法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的,提供与支内、知青一方的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
7、无子女证明:申请人未到法定结婚、收养年龄的无需提供。其中,申请人男性满22周岁、女性满20周岁的,需提供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情况证明;申请人年满30周岁的,需提供户籍地县级以上民政(收养登记)部门出具的无收养子女证明。
8、户籍地无业凭证是指上海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或者户籍地县级以上社会(养老)保险部门出具的申请人未缴纳或个人灵活就业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证明。
9、实际居住生活的凭证是指能清楚反映实际居住生活在本市的一种或数种材料,如:(1)居住登记信息(由民警通过实有人口信息系统查询核实并打印);(2)在沪工作的单位聘用合同书及本市社会(养老)保险管理部门出具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证明;(3)申请人在沪就读学校的《毕业证书》和目前在读学校证明、学籍登记表等学校存档资料;(4)可以证明申请人在沪居住的其他材料。能够通过内部数据共享核验材料的,可以免交纸质材料。
10、不能提供《居民户口簿》的,提供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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